经营租赁税率是多少,经营租赁属于什么服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丹安

经营租赁税率是多少,经营租赁属于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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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民生金融租赁首席分析师 赵小川

亲爱的21世纪经济报道读者们:

2007年,银监会试点首批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历史发展新阶段。

十多年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挥了生力军和主力军作用,带动和引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开业金融租赁公司64家,实收资本达1630.06亿元,总资产合计20975.14亿元(实收资本和总资产未包含未披露信息的7家公司)。截至2016年底,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4家,累计注册资本达221亿元,资产总额5140.1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5954家,注册资本共计143亿元,资产总额16398.2亿元。

无疑,金融租赁业十年实践证明,银监会试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成功的。不过,毋庸讳言,目前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依然以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为主,利润来源则主要依赖利差。然而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这种传统业务模式所面对的压力与日俱增。

无论从宏观战略、微观业务特点,还是从国际经验来看,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重点都应为实质性经营租赁。而2019年将开始的国际会计准则调整,要求未来经营租赁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融入实体经济产业链,真正走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从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营租赁大势所趋

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路在何方?从宏观战略来看,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过度依赖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将使得租赁业内部及租赁业与银行、信托等业态之间的同质竞争日趋白热化,并由此导致增速趋缓、风险上升等问题。

可以说,中国金融租赁业单纯依赖做大规模、赚取利差的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目前的宏观环境。

未来的出路在于寻求与银行的差异化发展路径,就此而言,经营租赁表现出了与融资租赁截然不同的特征,特别是在会计、税务等方面,经营租赁具有银行信贷无法替代的优势,可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为承租人降低债务负担、优化税务结构等。

从业务特点来看,融资租赁表面上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获取固定收益,收益风险匹配。实际上是表面锁定了固定收益,却未真正规避市场风险,风险收益不匹配。因为在经济大周期面前,金融租赁公司无法依托承租人完全规避市场风险。

相对而言,经营租赁更好地平衡了风险与收益。经营租赁核心是租赁资产本身的价值管理与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而非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租赁公司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在市场上行期获取收益的机会。当然,这也对租赁公司提出新的考验,需要其以投资的眼光做好资产管理。

从世界租赁业的发展来看,经营租赁是全球租赁行业发展的主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前的统计,全球上市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价值达到约3.3 万亿美元,其中有近 85% 的租赁业务是属于经营租赁业务。

从以上三方面来看,未来发展经营租赁是大势所趋,这也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走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专业化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扩大租赁收益,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期限结构,同时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差异化可以有效规避同质竞争,打开收益空间。国际化能实现租赁产品要素的最佳配置,提升全球竞争力。

会计准则调整提出新要求

即将进行的国际会计准则调整,也对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会计准则下,按照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经营租赁因不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给承租人调整报表提供便利,成为过去数十年来风行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由此带来的大量表外融资也饱受垢病。

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设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被提上日程。2016 年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IFRS16)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预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将与IFRS16新准则趋同。

IFRS16相对于IAS17变化较大,指导原则在于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入表。其逻辑在于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将会带来经济利益,该使用权的成本也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的内涵。与此对应,承租人在未来具有对出租人的现实支付义务,构成负债。

新准则下业务若被认定为租赁业务,承租人须确认资产和负债。若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则不受新准则约束,其会计处理不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仅在损益表上确认服务费用支出,与现行IAS17准则下经营租赁异曲同工。

这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质,特别是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从简单的售后回租业务向更加专业、更具价值的经营租赁业务演进。摆脱了单纯财务出表的局限,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租赁,将更加专注于服务真实的经济需求,更专注于服务企业以业务发展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这里,也许可以将这一目的更为单一的经营租赁称作实质性经营租赁。

这更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仅仅满足于资金提供者的传统角色,其行业定位需要实现从单一的资金提供者到资金提供者、资产提供者和经营参与者多重身份的演变。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以租赁物为资源整合的核心,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全方位、多元化满足客户在各个环节的需求。金融租赁公司由租赁向服务转型,更大程度上由融资工具向产业服务转移和渗透,可能将形成新趋势。

亟待政策支持

发展经营租赁,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实践中,诸多适合经营租赁方式操作的业务,不仅仅需要金融租赁公司以债权形式介入,更需要以SPV形式进行运作,将租赁资产和股权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未来政策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资产加项目股权的方式控制风险是众望所归。

同时,国际上成熟租赁公司的发展壮大,不仅依赖内生式增长,还借助于股权收购兼并。中国金融租赁业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专业化、国际化的关键时期,股权收购兼并将成为行业下一步发展的必然需求,融资租赁公司早已在境内外开展了诸多收购兼并,建议准予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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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

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知识链接:租赁准则 | 经营租赁的这些细节,你知道多少?

本篇,我们继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02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过,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企业仍然需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老规矩,先看看准则咋说的?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简单来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全部归为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类标准:


0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条本质上与上一条相同,在巨大的优惠面前,承租人没有理由不买下这项租赁资产。

故,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这个比例的分母,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理由也很好理解,毕竟过去的时间如黄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以前的期间,你想租也租不到了。


当然了,对于剩余使用寿命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

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在90%以上。

这一条,其实是最接近融资租赁的判断核心,即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就是说,出租人所收到的租金基本可以和出售这项资产相当了,出租这项资产基本“回本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一条本质上仍然是第一条的变种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判断这项资产最终的命运,要么就是承租人一直用到“死”,要不然就被承租人给买下了。


04 融资租赁的迹象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上述的两条主要想说的是,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了。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这一条,本质上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变种。

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我们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续租的时间越长,租赁期就越容易达到75%的门槛。


05 总结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类似,这些情形(5项)和迹象(3项)没有哪一条或几条是决定性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唯一不变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

租赁实质上到底有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经营租赁税率

北京住建委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图/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截图。

文|盘和林

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将迎来“最严监管”。

据新京报报道,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推出规范性制度及时且必要

去年以来,长租公寓领域乱象频出,诸如“设资金池”、“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甚至“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等问题集中暴露。当此之时,北京多部门出台《通知》,无疑颇具现实针对性。

面对长租公寓的现状,一方面市场急需规范,需要有制度来约束长租公寓企业——仔细去看,当下出问题的长租公寓企业其实都有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在业务中过多地嵌入了金融产品。

另一方面,虽然长租公寓广受诟病,却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中提高了成交效率,通过装修和服务,也提升了租客的租房体验,为房东省却了很多麻烦。

在长租公寓之前,“二房东”曾主导市场,其中的群租现象、租赁纠纷以及较差的居住体验客观存在,且监管难度更大。长租公寓的出现,消除了很多乱象,当然也带来了新问题。

就此看,北京此时推出规范长租公寓市场的制度是及时且必要的。

一方面,《通知》针对性地解决了当下长租公寓所面临的行业痛点;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很多新兴行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急需规范,《通知》为这些行业的规范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针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施策

从内容上看,《通知》无疑直面了当下长租公寓的问题,并靶向施策。针对具体问题,也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比如,对于“长收短付”的问题,《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这基本杜绝了长租公寓利用租金收支时差赚取资金时间价值的行为。规范了市场风气的同时,也稳定了房东和租客的租赁预期,因为即使长租公寓倒闭,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租金纠纷也会减少。

此外,对于长租公寓行业“卷款跑路”问题,《通知》也给出了解决方案:无论是押金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还是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抑或是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都用“强监管”给出了解题思路。

总体而言,《通知》内容基本上覆盖了当下长租公寓市场的痛点难点,但并未阻断长租公寓行业的未来生长空间。

事实上,不只是北京,成都也于2020年9月率先发布我国首部住房租赁条例,对近年来频发的长租公寓“爆仓跑路”“租金贷”、哄抬房租、二房东“两头赚”等行为进行规范;深圳则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思路也都是将租房押金与租金纳入监管。

这也是对长租公寓中介卷款跑路的风险来了一次釜底抽薪。

行业金融属性将弱化

《通知》在强调长租公寓企业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强调“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规范是为了长租公寓行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长远去看,此次北京规范长租公寓市场的行为,将会夯实长租公寓行业的发展基础。

未来,长租公寓行业必然还会继续发展,但长租公寓行业领域的金融属性或将逐步弱化,企业将通过实打实的服务来进行市场竞争。

另外,北京市的这则《通知》也为互联网其他领域尤其是共享经济领域的规范,提供了范本。

现阶段,诸如在线教育领域、医美行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行业和金融过度结合,诱导消费者实施“消费贷”。

这些行业本该是服务行业,却加入了过多的金融属性,行业出现脱实向虚的现象,最终出现各类问题。比如“设资金池”、欠款跑路等问题,就在多个行业出现过,而遏制这些企业对流动性的随意支配,监管这些企业的金融行为,是防止问题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

当然,在新兴行业的发展初期,有关政策也要及时补位,防止类似问题在更多服务行业重演。企业需要明晰的是,只有实打实地经营,落地本行业,脚踏实地才会获得成功。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编辑:陆玖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李世辉

经营租赁是什么意思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2)风险和报酬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3)权利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租约不同.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

(5)租期不同.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6)租金不同.

什么是融资租赁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选择(包括质量、型号、产地或价格等),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特殊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届满,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价归承租人所有。按照最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也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法律关系,它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征,故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与租赁在概念上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也明示了其区别。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明显的区分。为了更透彻的理解这个概念,完全有必要区分一下什么是租赁?非经营性主体从事的租赁活动因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性质相去甚远,此处暂时不予考虑。经营性主体从事的租赁活动即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或称作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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