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法院如何能判离?
离婚在现在社会也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一段感情到了不可挽回或者无法容忍的地步,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离婚。离婚有可能自己协议离婚,好聚好散;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协商不成,最后选择上法院。那么法院要如何才能判决离婚呢?
案例介绍:
2015年,原告熊某与被告赖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且双方算是大龄青年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催促,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双方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2017年女儿出生。婚后,基于婚前了解不彻底、感情基础不深,相处过程中诸多矛盾,双方多次闹离婚。最后原告熊某无法容忍决定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第一次起诉:原告诉求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不深,婚后矛盾分歧颇多,已无法容忍,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熊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
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婚前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尚有和好之希望。故判决原告熊某和被告赖某离婚不予准许。
第二次起诉(半年之后):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后,彼此之间未及时沟通、协调,达成谅解,致使原告熊某两次诉讼离婚,在此过程中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熊某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其目前尚幼且本着不轻易改变生活环境考虑,本院认为随被告生活为宜。
律师建议: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了5种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离婚。我们回到本案,本案中在第一次起诉中,双方当事人因无上述情形,法院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而到了第二次起诉,双方经过两次诉讼及长时间的隔阂,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建议有需要的朋友们,认清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点,以便更快的通过法律途径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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