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江苏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婉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江苏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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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曹澌源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常年有2500万农民工外出务工。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案件高发期,为深入实施服务保障农民工战略工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举办四川省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征集了一批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并邀请了律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案情概要

2017年期间,绵竹的秦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商铺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聘用张某、郭某等14名工人为其提供劳务。秦某在尚未结清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离开绵竹前往甘肃省,并更换了手机号码,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共计86154.59元。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秦某多次发送文书,要求其支付工资均未果。2020年秦某被抓获,并由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27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归案后,秦某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以案说法

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这里我们重点关注两个点:

①什么是数额较大: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②什么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果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其中“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不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

2、犯了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用人单位切莫侥幸,及时支付才是正途。劳动者面临欠薪也无需担忧,从劳动法到刑法,条条款款都保护着你的权益。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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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记者 赵清华 实习生 曹玉涵 通讯员 王帅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怎样才算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小编整理了一个相关案例,让我们结合实例来深入了解一下。

农民工张某等44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徐某某拖欠其工资合计200余万元。

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向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同时对被拖欠工资的44名农民工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据查,张某某等44人于2020年至2022年11月在某产业园项目工作,从事木工、架子工、空调安装等施工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徐某某。

经调查,建设单位曾将一套厂房抵押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徐某某,用于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徐某某在卖房得款395万元后,并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徐某某此种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3年8月劳动监察部门以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情形符合“数额较大”的规定?

山东省高院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了山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金额

一、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律师解读

本条第 1 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 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条第2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是指《 劳动合同 法》 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犯罪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第 3 款是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①虽然没有支付或 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影响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②没有造成 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③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 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的情况。

“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的“ 赔偿责任” ,主要是指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 85 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过相应的解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定罪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人单位包括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该罪名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劳动报酬支付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逃避支付的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等情形。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

2.行为人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拒不支付。这里的“有能力支付”一般是指行为人有可供支付劳动报酬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

3.数额较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四、量刑标准

第一档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量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减轻、从轻、从宽、免除处罚情形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五、典型案例启示

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某楼盘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并聘请多名民工入场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12万余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胡某某当晚订购机票,并于次日携妻子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代胡某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2万余元。2011年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要旨启示

本案中,胡某某作为工程分包人,聘请民工施工并拖欠工资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要件;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的故意;其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符合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决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胡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6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在承包长春市某快速路系统工程的劳务部分期间,拖欠385位工人工资共计654万余元。2013年11月26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甲下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王某甲未按要求支付,并逃匿至北京。2013年12月20日,王某甲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将大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且其离开长春是为了索要其他工程款来支付工人工资,而非逃匿。

无法认定的要旨启示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逃匿”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两个关键问题,现有证据均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王某甲声称离开长春是为了索要其他工程款,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公安机关未对这些线索进行充分核查,导致其“逃匿”的事实无法认定。同时,王某甲收到的工程款去向不明,且无证据证实其有支付能力,无法认定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此外,“项外工程”的存在与否也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法院判决王某甲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最新

来源: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麻章区“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被列为典型案例,阐释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麻章区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资,还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万元。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同年5月16日,在麻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受理有关民工集体投诉后,向郭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郭某在十日内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但郭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并进行逃匿。后来案件经过麻章区人社局班子会议决定,在7月22日移交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立案受理并将郭某抓捕归案,同年8月23日,麻章区检察机关对郭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郭某家属将拖欠民工工资41万余元存入麻章区人社局账户,拖欠工资问题得以解决,部分民工对郭某表示谅解。

裁判中,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支付拖欠的薪酬,得到部分务工人员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治欠工作重点。该案中法院既追究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又敦促其筹措资金结清所欠工资,得到了务工人员谅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来自【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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