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产权归谁呢,借名买房权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悦惠

  “借名买房”是近些年在房地产市场管理及其他政策条件为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川恒律所表示借名买房中一方当事人(借名人)往往不具备购买房屋或产权登记的主体资格,而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出名人)订立借名合同,由出名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登记,借名人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权利人存在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 15种有名合同中并未规定借名合同,因此其形式应当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依然属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自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与其他有名合同一样,合同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川恒律所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是违法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借名买房是安全的,借名买房一般存在过户困难、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等风险。

  “借名买房”的产权归属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为隐名代理,而实际出资人征得名义产权人的同意,要求名义产权人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

  可以理解为,系名义产权人接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帮助实际出资人处理购房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且履行委托合同中,名义产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如开发商、银行等)开展民事法律,未披露实际出资人,因此系基于该委托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

  川恒律所表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即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之规定,及《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一般认为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因此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应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则实际出资人对房产不享有物权权利。

  3、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债权,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该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要求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吗?对此应区分情况不同对待。

  川恒律所表示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产权人履行转交财产的合同义务,名义产权人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违约责任,除非名义产权人已将房屋售予第三人且办理过户,否则实际出资人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名义产权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延迟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意图规避法律或政策的不当行为,产权归属出名人的处理方式有利于遏制借名买房现象的发生,减少产权归属的纠纷,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川恒律所表示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借名买房的归谁所有

借名买房情形下的权属认定

借名买房算谁的

借名买房的归属问题

借名买房权属

借名买房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

借名买房属于什么纠纷

借名买房情形下的权属认定

借名买房的效力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