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贾某在某酒店兼职的第一天。午餐时,同事孙某因指出贾某身上有味道并怀疑他不爱洗澡而让贾某感到不快,二人产生嫌隙。晚餐时,贾某与孙某再次发生争执,贾某手里端着一壶刚烧开的水,一时难以抑制胸中怒火,将开水泼向孙某,滚烫的开水顺着孙某的肩膀迅速往下流,造成其肩部、胸部、背部皆被烫伤。后孙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孙某体表Ⅱ°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构成轻伤。随后,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始终无经济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张涛律师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不是专指某一类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也不是被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则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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