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利与弊,交叉持股怎么计算持股比例
大家好,由投稿人孙睿来为大家解答交叉持股的利与弊,交叉持股怎么计算持股比例这个热门资讯。交叉持股的利与弊,交叉持股怎么计算持股比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交叉持股是什么意思
(文/潘昱辰 编辑/高莘)曾在战后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交叉持股行为,近期似乎正在日本企业间慢慢地淡出。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通过统计金融行业之外的2000多家企业的2023财年(2023年4月—2024年3月)财报,该财年日本企业交叉持股的出售金额为3.6861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800亿元),同比增长86%;交叉持股数量降至26789只,同比减少了9%。这是自2018财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为2021财年的2.2239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085亿元)。
日本上市企业交叉持股数量逐年减少日经中文网
其中,全球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丰田汽车的交叉持股出售金额为3259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59亿元),在所有上市企业中位居第一。而与丰田集团存在交叉持股关系的的丰田自动织机、电装、爱信也分别出售2401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7亿元)、125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1.3亿元)、111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4.5亿元)的交叉持股。同时,丰田将其在全日空、日本航空公司和东日本旅客铁道公司的持股比例减为零。不过以上企业并未持有丰田的股份。
日本经济新闻预计,今后日本企业将进一步增加出售交叉持股。野村证券的数据显示,从今年4月到7月下旬,包括丰田、富士电机、大林组在内的日本企业出售了约2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975亿元)的交叉持股。与此同时,日本四大财产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公司计划合计出售逾50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3.7亿元)的本田股份。
交叉持股,功过几何?
交叉持股,顾名思义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票。而在日本企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交叉持股现象曾拥有悠久的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财阀家族和控股公司被瓦解,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一度低至5%,而个人持股比例则显著增长,在战后的1949年曾高达70%。
然而为推动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政府开始放宽被称为“经济宪法”的《禁止垄断法》,昔日财阀通过交叉持股的形式重新集结。在20世纪60年代开放外国资本开放准入后,为防止海外资本恶意收购,以丰田为首的大企业开始大举进行交叉持股,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一路攀升至25%以上;而海外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则是在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才迅速增长,直至21世纪初才超过金融机构, 与个人、企业法人的比重相当。
在战后日本经济的增长进程中,交叉持股曾起到过显著的正向作用。以丰田为例,通过交叉持股,丰田作为下游,可以通过采购持股企业的零部件的形式回馈上游,从而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形成规模庞大的利益共同体。目前,爱信和电装每年营收的大约一半都来自丰田。这种通过交叉持股形成的联盟关系,为中小型企业确保了稳定的客户来源,并有效抵御了海外资本的进攻。
丰田汽车路透社
但与此同时,交叉持股的保护机制也导致了日本企业的固步自封、缺乏转型动力。有观点认为,日本车企在近年来在电动化、智能化领域转型表现滞后,以交叉持股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做派难辞其咎。
此外由于缺乏回报,海外投资者对交叉持股素来持反对态度。仍以丰田为例,海外投资者仅占其股东总数的五分之一,这使得海外投资者在企业内部的话语权和监督权缺失,并心存不满。近年来,以丰田为首的日本汽车工业造假事件频发,便被海外投资者认为与缺乏独立监管有莫大关联。
因此,尽管上一财年丰田创下了日本企业营业利润首次超过5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36亿元)的纪录,但董事长丰田章男在股东中的最新支持率却仅有72%,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之多,创下历史新低。其中,丰田章男的反对者多出于外籍股东。如美国代理咨询公司ISS和Glass Lewis就曾建议拒绝重新任命丰田章男和副董事长早川茂,认为丰田章男应对公司“缺乏独立性”负责。质疑者认为,正是丰田等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行为加剧了这一现象。
丰田汽车董事长丰田章男回应测试造假丑闻视觉中国
新机遇,新风险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东京证券交易所开始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改革,要求企业关注资本成本和股价的经营,包括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并形成长期市值管理机制。解决交叉持股问题也在其列。受到政策影响,丰田于去年11月宣布减少交叉持股比例,为其投资电动化、智能化等新兴技术筹集资金,并计划将对关联企业的股比降至20%。
今年5月,丰田、斯巴鲁、马自达就开发新能源发动机达成合作丰田
在政策推动和丰田的示范效应下,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间开始出售交叉持股。如日产将旗下零部件企业康奈可41%的股权出售给美国私募股权公司KKR,获得40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95亿元),并将这笔资金用以支持新技术的研发;日立制作所通过减持222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08.6亿元)交叉持股,将资金投向了IT等增长领域。而这一提高资本效率的举措也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推动该公司股价在7月创下历史新高。 此外,电子制造商三菱电机和科技集团富士通也削减了交叉持股。
摩根大通日本首席策略师西原理江表示,交叉持股的减少推动了股票回购和对增长的投资,同时激励了股票被出售的公司回购股票,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受此利好影响,日本股市最近一年来指数节节上升,至今年7月创下历史新高。
不过,出售交叉持股除了给日本企业带来资金与机遇外,同时也伴随着风险。野村证券的北冈智哉表示,海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高的日本企业容易被外资视作为收购对象。如在今年8月,便利店7-11的运营商Seven&i Holdings便收到了来自加拿大便利店巨头Alimentation Couche-Tard的收购要约。对出售交叉持股的企业而言,随着稳定股东的消失,提升企业市值便成为防止企业被收购的主要防御策略。
从股权同盟到技术同盟
此外,出售交叉持股并不意味着日本企业之间从此一刀两段。事实上,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在政府的牵头下,日本企业正以结成技术同盟的形式分摊成本,以追赶在汽车电动化、智能化转型上的落后进度。
今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与国土交通省公布了一项为期10年的汽车产业数字化转型战略方案,旨在追赶中国和美国,到2030年将下一代汽车软件定义汽车(SDV)的市场规模提高到1200万辆,全球份额提高到30%,并鼓励日本车企在车规芯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虚拟仿真、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措施、自动驾驶高精地图以及测距技术等七个领域展开合作。
同月,丰田、斯巴鲁、马自达就开发新能源发动机达成合作;而日产、本田和三菱在今年8月也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快电动化和智能化转型。至此,日本汽车品牌已经结成了两个电动化联盟:年销量超过1600万辆的丰田联盟和年销量超过830万辆本田-日产-三菱联盟。
今年3月,本田与日产就电动化及软件开发达成合作本田汽车 本田
众多日本车企抱团取暖组建联盟的背后,是日系品牌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式微。国际能源署的信息显示,到2035年,纯电动车在世界新车销售中所占的比重将达到50%以上。其中中国车企占据了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的65%,日本车企则远远落后。据调查公司MarkLines的数据显示,仅纯电动市场而言,2023年特斯拉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19.3%,比亚迪以16%的份额次之,而日本品牌的份额普遍不到5%。
“传统汽车企业拥有的生物钟已经毫无用处。”在新的环境下,本田汽车社长三部敏宏曾如此表达自己的危机感。而在三菱汽车社长加藤隆雄看来,在如此背景下,探讨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是自然而然的趋势。
尽管如此,作为落后者的的日本车企要想后来居上,仍将面临重重困难。智能电动车作为新兴领域,传统车企还要构建半导体和充电网络等供应链,还需与上游的其他配套企业合作。这对于旨在联盟的车企而言,可能会存在观念与利益的纠纷。过去诸如戴姆勒-克莱斯勒联盟、雷诺-日产联盟的历史经历已经证明,车企同盟在权衡各方利益上仍存在诸多挑战。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交叉持股合法吗
每经记者:张卓青 每经编辑:陈旭
近年来,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大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违规关联交易等导致中小机构风险频发。
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6月17日,银保监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等多方面对于银保机构大股东提出了监管要求,并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例如,明确禁止大股东与银保机构之间交叉持股,严禁大股东对于银保机构高管选聘的不当干预;在关联交易上,大股东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等银行授信。
持有城农商行10%以上股权即为大股东
《征求意见稿》所适用的机构范围并不仅限于银行及保险机构,除了银保机构以外,还包括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对于大股东的定义,《征求意见稿》将其分成以下几类: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其持股比例的计算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禁止大股东与银保机构之间交叉持股
在持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如下要求:
首先要审慎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在入股资金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权关系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股权质押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禁止交叉持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干预机构高管的正常选聘
在治理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严禁不当干预,即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依法依规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设置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三)干预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五)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六)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七)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八)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九)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十)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禁止大股东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
在交易行为方面,《意见征求稿》对于大股东和银保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做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二)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三)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
(四)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售与、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六)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七)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八)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九)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审慎控制关联交易规模,应当充分评估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并鼓励大股东减少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每日经济新闻
交叉持股合并抵消分录
一旦30日线即将走平,5日线、20日线由下向上穿越30日线发生交叉,如果股价放量向上突破,即为短线买入点。
三线交叉短线买入法特征:
1、30日线由下跌状态开始逐渐走平;
2、5日线、20日线在底部向上交叉30日线;
3、股价在三线交叉日放量向上突破
结论:一旦30日线即将走平,5日线、20日线由下向上金叉30日线,股价放量向上突破时,即为短线买入点。
原理:5日线、20日线和30日线交叉,说明目前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持股成本基本一致;30日线开始走平,说明中线面临方向选择;股价放量向上突破,表明市场力量决定向上做盘意愿。因此短线可以介入。
随着每一次大盘中级调整的结束,市场都会普遍出现三线交叉底部买入法的股票。如果大盘反弹结束再度展开探底走势,那么以后还会有这种走势的股票出现。因此,这种走势非常具有普遍性和实战性,同时也具有超前的预见性。
这是“三线交叉底部买入法”的变形态。只要5日线、20日线、30日线前后一二天交叉,形成一个“女”字,也算符合“三线交叉底部买入法”。原理完全一样。买入方法也完全一样。如果有人愿意将10日线改成13日线的话,那么就是5、13、30日线金叉,更合适。不过我习惯使用5.10.20、30日线,所以采取5、20、30日线金叉形态。
一般来说,个股一旦在底部出现三线交叉形态,后市会有二种走势:一是直接由此展开中线上涨行情;二是在短线大幅上涨以后,出现缩量回落走势。对于前面一种走势,则短线直接演变成中线,那么操作上就是继续持股待涨。如果出现第二种走势,则可采取“底部中线黄金买入法”再次伺机介入。
若本文对你有帮助,可关注公众号越声投顾(yslcw927),更多股票技术分析方法及操作技巧等你来学习!
(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公司交叉持股
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给监管带来挑战。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严格规范股东资质,并规定惩罚措施。例如,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或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股权的股东,可采取“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信托公司”等措施。
“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看点一:主要股东不得以金融产品持股
上述《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文件还规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频繁变更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逃废到期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或者曾经投资信托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情形。
此外,对主要股东的禁入限制还有,对曾经投资的信托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或对曾经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且未满5年;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或破产清算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拒绝或阻碍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
在股权取得上,上述文件称,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将对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一位信托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看点二:严禁交叉持股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暂行办法》再次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监管的内容,尤其是对股权的管理,为的是制衡和约束。
上述文件称,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当事人、信托公司、其他股东等合法权益。
另外,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提名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暂行办法》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将所开展的关联交易分为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和信托业务关联交易,并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信托公司应当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报送至信托登记机构。
“《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看点三:对违法股东可禁止终身入股
《暂行办法》在信托公司监督管理的一大“杀手锏”是对违法股东的制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或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股权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信托公司。
按照文件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了解信托公司股东(含拟入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要求股东说明入股资金来源,并提供有关材料;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信托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上述文件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信托公司的数量、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额度等审慎监管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此次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信托公司的行业发展、规范公司治理,也为更多信托公司的上市做好制度基础。”上述分析人士称。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交叉持股的利与弊,交叉持股怎么计算持股比例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