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调查,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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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意义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2018年7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结束,在接近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时间内,记者接触的几乎都是在讨论免征额(起征点)该是多少,怎么专项扣除的,而对高净值人群的个人反避税条款讨论几近于无,这是为什么造成的呢?对此经济观察网记者专访了国际税收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
经济观察网:为什么个税修正案的讨论中忽视了反避税条款?
叶永青:个税讨论中对反避税规则的忽视有两个层面的因素,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在理论层面,个人所得税引入反避税规则是一个新的规定,在现阶段更多的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难以评价其具体的实施影响,理论界也不熟悉反避税规则的应用。另一方面,从一般意义上看,对个人税收的征管目前其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扣缴机制,在银行信息交换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更不用说如何适用反避税规则了,国内的很多讨论都没有合理区分避税和偷逃税,实际上,平时人们所熟悉的所谓个税规避方式,例如用个人账户收款或取得境外股息不申报实际上是属于偷逃税而不是避税。
从实践角度,在目前的个税中,普遍的认识是认为中国的个税本质上是工薪税,也因此,大家讨论的主要关注点都是劳动所得如何征收的问题,也就是起征点和综合纳税会占据大部分的经验。事实上,中国对资本的轻税实践来由已久,无论是房产还是股票,其交易的所得税负都很轻,而且,由于直接参与股票和房产交易的个人众多,实际上,本次的个税草案对当前的资本税负情况并没有针对性条款,这也是因为,其实目前的评论集中在已经体现出文字调整的部分,并没有人系统地对个税的征管和优惠提出建议。
经济观察网:个人反避税条款主要影响哪些群体?会受到哪些影响?
叶永青:现有的反避税规则将对高净值人士和相关人员带来如下几方面的影响:首先,国家税务总局有了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第三款一般反避税的授权,意味着征管机构能够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重新调整定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观察这个规定的影响:
1)对境内高净值人士的交易安排和影响。例如,以往交易中。高净值人士(比如明星),通常都可以通过设立工作室等方式来做一些税收安排,由于交易都是和第三方之间签订的,而且明星的身价不具有可比性,传统的税收征管下价格核定很难适用,这就导致明星会很容易拆分交易价格来避税。而在个税反避税规则出台后,无论是从关联交易入手还是从一般反避税规则来做出限制,都可以对这样的安排做出限制
2)对跨境避税交易的限制,对于跨境的税收交易,以往就是监管的重点,事实上,此前的个人所得税国际反避税,总局也已经支持过部门地方的实践,然而缺乏法律依据往往使税务机关也缩手缩脚,不能名正言顺地开展调查和调整,在未来,任何跨境安排,例如个人利用海外低税平台取得和保留收入的行为就会完全在监管范围之内,在搭配CRS的个人信息交换和个人所得税的新税收居民规定,反避税的大网将对大量通过跨境交易结构和安排在海外以低税负取得、持有和转让资产的财富人群带来巨大的影响
3)对特殊交易结构的限制,例如,对高净值人士的海外信托,在中国境内的信托税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排除税务机关习惯性的扩张适用反避税条款来对海外信托这样一个典型普遍的避税工具采取征管措施,从而造成巨大的税收征管影响。例如,以交易重构的方式对信托交易过程的税收处理进行重新定性和调整。
反避税是什么意思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新个税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将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三大意义:一是稳定财政收入。特别是在未来几年财政收入增速可能出现下滑的背景下,需要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二是完善税收结构。当前我国税收收入主要以企业部门高税负为主,而个人和家庭部门纳税比重较低;三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工薪税”,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工薪收入成为纳税主体,因此对高收入阶层的不动产、投资所得、股权转让加强税收征管,并适当提高税率,无疑有利于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
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此次税改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在完善税制设计方面,增设“离境清税”条款,对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纳税人,规定在注销户籍前先行清税;增设“反避税”条款,对个人实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股东将企业设立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从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增设“查验完税凭证”条款,明确由财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股权登记时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通过部门协作,加强资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在强化征收管理方面,增强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况;实施“信息+信用”管理。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息信用系统,并相应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提升纳税遵从度。重点加大对财产性所得的监管。
(责任编辑:张明江)
反避税措施
近日,备受关注的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强化征管。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随着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反避税在个税层面的立法变得迫切。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因此,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立,将给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配合CRS下收到的海外金融资产信息,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与公允性推入一个全新的局面。”王蕾说。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修改后的个税法,新增了的反避税条款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财政部部长刘昆6月19日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时称,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设立了上述条款。
王蕾认为,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为了防止高净值人群在境外逃避税,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计划7月1日起要求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中国去年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今年底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下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而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信息,这可以让中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境外收入,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的基本法则。因此,对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决定了哪些个人将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税。
王蕾表示,居民身份的判定与CRS也息息相关,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本他国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新税法对于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划分与国际接轨,这种判定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所熟悉的。当中国的新税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一位中国公民提供的岛国护照+岛国税务居民证明+30天的离境记录,继续闭着眼睛把该公民的CRS的信息报去岛国,除非该中国公民可以提供该年183天的离境记录。因此,对于通过使用他国护照避免CRS申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认识到这一即将发生的变化,及时应对。
“实质重于形式是国际税务环境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国税务机关联手打造了CRS个人金融信息互享以打击国际间的不合理避税安排。而本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法规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全力迎接一个个人涉税信息更为透明的新时代。”王蕾说。
反避税加收利息
海外网11月26日电据路透社报道,因微软公司跨境逃税,中国已向微软补征了1.4亿美元(8.4亿元人民币)税款。报道称微软公司没有予以证实,但也没有否认。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违规避税手段花样百出,全球打击避税行动正掀起新的高潮。中国现已全面加入全球反避税行动,在反避税上主动出击。
跨国公司避税手段防不胜防
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近些年,一些跨国公司违规避税手段不断出新。
利用避税港,向境外转让股权等方式避税。例如,在某避税港注册的A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一家B公司,三年后,相同投资人在另一避税港注册C公司,C公司以低价回购A公司,继而又以高价转让给另一家在相同避税港注册的D公司,而获利收入主要来自B公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升值,本应向中国缴纳税款却最终无法收回。
借集团业务重组避税。例如,某跨国公司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设立全球营运或财务中心等机构,全球子公司均需向其缴纳服务费,再通过总部制定的方法将利润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但这种方式可能直接造成其在中国子公司利润水平大幅下滑,税收减少,这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利润转移。
此外,一些更隐蔽、更专业的避税手段也经常让人防不胜防.如“资本弱化”,即以股东借款形式代替资本输入从而让子公司产生更多利息费用作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组合伙人梅杞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众所熟知的偷漏税等违法手段相比,避税行为最显著特征就是利用税法漏洞或特别优惠政策,故意做出与正常商业经营不一致的安排,从而在税收上获利。避税往往采用合法或不直接违法形式,因此识别相对困难,打击难度非常大。
中国反避税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反避税浪潮背景下,中国全面加入全球反避税行动。2014年G20峰会领导人声明中提到,到2015年年底完成共同对抗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计划实施达成共识。这对中国而言,意味着通过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提升自身反避税水平,力堵跨国公司的避税通道。此外,国际社会将采取措施确保国际税收体系公平,保护各国税基安全,并将于明年年底前完成应对跨国公司避税的15项行动计划。
中国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有利于更好整治在中国的跨国公司避税通道,提高反避税水平,推动反避税在内的税收制度全面走上法治化道路。
事实上,中国在反避税上已经主动出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对媒体表示,中国于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前瞻性地建立起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加强反避税,使反避税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从2005年的4.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3年的469亿元人民币。
据新华网报道,近些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初步构建了反避税防控体系,成功阻止了欧美经济危机中外国母公司向中国子公司的损失转移。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开发跨国公司利润指标监控体系,全面跟踪和监控在华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变化情况,为保护中国税基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各国打击避税行动升级
随着国际税收形势日趋严峻,今年以来,全球范围内打击跨国避税行动不断升级,近来更是有多个国家和地区从行政、法律和执行等层面加大反避税力度。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美国财政部9月22日公布一系列新措施,以制止美国公司在不缴纳美国国内企业税的情况下获取离岸收入,从而让这类公司难以进行税收倒置和在海外拆分其分支机构。所谓税收倒置,是指在美国现行税收制度下,美国本土公司在收购海外公司后,将其总部迁至海外,成为外国公司,规避国内较高的企业税。很多公司利用这一渠道,通过跨国并购将公司总部迁到税收较低或几乎为零的国家。
据美联社报道,此次出台的新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首先,禁止“跳房子”贷款,这是指在美国的公司向新的国外总公司提供借款,从而将收入转移。其次,收紧一项相关法规应用,该法规规定美国公司股东持有并购后的新跨国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80%,否则仍将被视为美国企业,进而无法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新措施包括禁止美国公司在并购前进行高额股利派发以减少自身书面形式的规模等特定行为,因此将使美国公司难以应对80%的上限。此外,新规还对外企使用外资、贷款等活动做出严格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假外企”钻空子。
欧盟今年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向外界表明了打击跨国避税的决心。今年6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苹果、星巴克和菲亚特三家跨国公司在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等地的分支机构展开调查,并对九个欧洲国家进行所谓“专利盒子”安排的调查。欧盟还表示,这仅是调查的第一步,未来将扩大调查企业和国家的范围。
在澳大利亚,改革税务体系提议则有望在近期成为法律。据澳大利亚媒体7月份报道,澳大利亚政府正在计划改革税务体系,堵住被跨国企业用来转移利润及亏损以最小化纳税额的监管漏洞,并追讨数十亿澳元的税款。这项改革的措施包括将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上限从75%降至60%,超过这一门槛将受到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调查;限制与利息支付相关的可减税金额,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证券投资股息”的免税规定来将相关资金当做股息而非债务偿还款。(记者 庞晟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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