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动投案的认定看刑罚的温情,主动投案的情形和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煜煜

  刑罚是严厉而冰冷的惩罚,受惩罚者要承受失去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痛苦,这种痛苦会波及影响亲属朋友,受惩罚者的自我价值和人格尊严也会受到极大影响。

  但刑罚同时还担负着促使犯罪人改恶从善、弃恶从善、改过自新以及震慑可能犯罪的人和正在犯罪的人及时悬崖勒马、停止为恶的功能。

  在设定、运用惩罚手段时必然需要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考虑。尽可能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使受惩罚者因受到办案人员的温情对待开始悔悟自己的罪行从而逐步向善的方向转变,这样才有助于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的目的。

  如果一味实施严刑峻法让受惩罚者畏惧,而缺乏劝人从善的宽容,可能会使受惩罚者产生极强的抵制、对抗心理,并因无从宽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而丧失向善的信心,难以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因此,刑法规定了各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促使正在犯罪的人及时主动停止犯罪,已经犯罪的人及时挽回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立功等,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

  可以说,刑罚作为惩罚手段,其背后的温情始终与惩罚并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将会使刑罚走向极端,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为此,立法应当将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的情节给予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提供法律依据;司法也应当领会贯彻立法的精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机会和便利。

  比如,对于犯罪中止、过失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等不具有继续犯罪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人员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刑事追究的前提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自动投案的机会,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从内心转变对刑事追究的对抗和抵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刑罚教育和改造目的的实现。

  在刑事追究过程中,不是惩罚越严厉越能够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立法框架下,办案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足够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机会,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让受惩罚者感受到刑罚的温情,更有利于受惩罚者从内心接受刑罚并走向从善自新,更易于刑罚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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