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不少地方法院都要求出具加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印章的未孕证明。该政策性要求与离婚案件的法定立案标准是不吻合的。如果仅是出于对计生部门的工作支持倒也无可厚非,计生办可以出具未孕证明,医院出具的未孕检查结果也应当予以认可。
在实际工作中,该问题有愈来愈复杂的倾向。计生办一听女方要做未孕证明,使用于离婚案件的,他们往往会要求女方到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一个同意体检的证明。有的未及时体检的妇女,就开不出该证明,有的属于符合条件该开的,但管计划生育的专职人员或负责人反把义务当成权利,加之男方的阻碍等原因,给当事人人为的拖延时间,甚至提出交押金的要求,等女方把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牵走在退钱。有的地方要三千两千,甚至与更多,往往都不出具收款收据。
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既有法律规定的干预。减少民众对政策的抵触情绪,一项好的利国利民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走极端的倾向。更有甚者,男方提出离婚的,也要求男方出具女方的未孕证明,因女方不配合,导致离婚案件不能立案。有一部分法院不受任何影响,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就给予立案。
总而言之,在离婚案件的立案工作中,不能让计划生育政策问题成为当事人立案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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