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可能因为各种需要使用VPN翻墙工具,某些人却以牟利为目的。这是,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VPN普遍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用户众多,该翻墙软件一直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并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2018年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自此VPN被正式列入监管范围。
公民个人私自建立VPN,或者向他人出售,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向他人提供软件、设备达到一定人次等,均属于情节严重,如提供软件登陆账号密码,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提供含有VPN翻墙功能的路由器,则因特别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