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罪立案标准,扒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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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罪属于盗窃罪吗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被扒窃数额1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扒窃的数额巨大的,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数额来进行认定,造成其它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数罪并罚处理。
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一般扒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盗窃罪扒窃最新量刑标准分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扒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立案侦查和司法判决,但有关情况的认定必须在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具体情况下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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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罪刑法第几条
最近天气寒冷,人的身体敏感度下降,有扒手趁着这时候伺机扒窃。近日,芦淞分局建设派出所在市局综管支队反扒大队的指导下,共同赶赴安徽、山东两地,成功抓获两名扒手。
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的同伴已经往前走,往前走突然回头,突然回头吸引这个当事人的注意力,当事人你看,在吸引他的注意力,嫌疑人就趁着这个时间,立马就动手。
这是2月9日晚上9点多发生在市中心广场的一幕,两名女子打配合将受害人上衣口袋中的手机偷走。当天,在芦淞区、荷塘区、经开区大型商场附近发生了多起扒窃案件。警方通过视频研判分析,这些案件都是这两名女子所为。她们一般都是尾随受害人,然后趁受害人不备的时候下手。
建设派出所图侦中队中队长 张明:嫌疑人发现有机会来了,吸引对象的注意力,走在斜边上看身边的人有没有注意,如果没有注意,就直接伸手扒窃走了。
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快速且老道。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天在株洲作案之后,很快乘坐车辆朝安徽方向逃跑。通过以车找人,警方连夜部署,展开抓捕行动。
建设派出所图侦中队中队长 张明:追着小汽车,在山东的一个高速服务区抓到了其中一名嫌疑人,在其中一名嫌疑人的交代下,又回到安徽合肥,将另一名嫌疑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朱某,此前因为扒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当天共在株洲作案6起,扒窃手机6台。经过进一步查实,刘某和朱某在山东、安徽、长春等多省市都有作案的经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刘某和朱某因为涉嫌扒窃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提醒,天气寒冷,市民切勿将手机放在敏感度低的地方,谨防被扒。
转自:株洲法制
来源: 株洲警事
扒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近来,由于天气寒冷,大家出行多穿着棉服和风衣等厚实保暖的衣物,为了方便使用手机和钱包等物品,经常随手放于衣服外兜或者随身包背在后边,特别是在集市上人员密集,这就为扒手提供了可趁之机。
近日,湘东砚田集市上便有扒手出没。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发财日”却成了他的落网日。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12月21日,湘东砚田集市上人群熙熙攘攘,热闹非凡,湘东派出所便衣民警在砚田赶集上巡逻。上午9时许,民警突然发现在砚田家具城附近一名中年男子形迹可疑,便不动声色尾随跟踪。果然,中年男子趁人多拥挤之际,用镊子快速将正在买菜的妇女口袋中的财物夹出……民警迅速上前,当场将该名男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镊子及被扒窃来的财物。周围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群众感慨说:“原来警察就在我们身边啊!”
作案工具长柄镊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50岁,安源青山镇人,因多次扒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出狱后,因没有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且好逸恶劳,于是重操旧业,据刘某交代:近一个月以来,他多次流窜至湖南醴陵、湘东、上栗、莲花等地集市,疯狂扒窃群众财物十余起,涉案价值近三万元。目前,刘某因涉嫌扒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示:
1、根据外出办事的需要确定随身携带现金多少,尽量少带现金,以免遭扒窃后损失惨重;
2、不要将现金和各种证件、身份证明放在一个钱包内或一个口袋里;
3、钱包内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等不要让外人看见,特别是不要在公共场合“露富”;
4、外出要保管好钱包,挎包、背包应该放在身前,尤其是人多拥挤时更要注意,要防止有人起哄,乱中作案。
5、在集市上遇到扒手,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向身旁的朋友求助,切莫做出过激行为从而受到伤害。
扒窃罪最怕三个证据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刚到常州新北区身无分文,饥饿难耐,进入新北区某网吧,发现坐在某机位沙发上的被害人孔某已经熟睡,其裤子左口袋旁边的沙发上有钱包一个(该钱包系孔某熟睡时从其裤子口袋内滑出,钱包内财物合计人民币300元)。徐某顿时心生窃意,随即走到被害人身旁,俯身去偷该钱包,刚拿到钱包,不小心身体碰到被害人,被害人突然醒来,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当场抓住。
二、主要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扒窃”。
第二、徐某的行为如果构成“扒窃”,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笔者解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该认定为‘扒窃’”。但是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如何理解扒窃内涵的射程范围,扒窃未遂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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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
目前,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大体存在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类理解。
1、扩张解释
持扩张解释的,主张以“对财物的直接和现实的控制力”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扒窃,只要本人对财物存在这种控制力,且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这种控制力,那么就构成扒窃。如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认为,随身携带是指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均属于扒窃。中国人民大学的肖中华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应当对财物的随身性,贴身性做实质解释,不应局限于财物是否与身体有直接接触或者贴身接触的形式,而是要看主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关系,例如盗窃主人放在身边行李架的财物,因为此时财物仍置于主人的控制力支配下,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主人暂时离开去上卫生间,此时盗窃行李架上的财物,应视为控制力范围之外,不能认定为扒窃。
2、限缩解释
持限缩解释的,主张以“对人身的贴身禁忌的侵犯”作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扒窃,只有侵入了本人的“贴身禁忌”,才构成扒窃。如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认为,“随身携带”是扒窃的核心要素,不宜过于泛化的解读。扒窃只能是窃取他人身着的衣物口袋或者随身拎挎的提包内的财物。这样的财物相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具有“依附性”,不能脱离人身而被占有,更不能远离人身而被占有。张明楷教授的扩张解释,不仅可能导致随身携带的含义边界模糊,使扒窃行为混同于一般盗窃行为,而且可能不适当地扩大刑法处罚的范围,使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盗窃行为被不适当地升格评价为盗窃罪。北京大学的车浩副教授,也指出扒窃行为的不法性,不仅在于侵犯了他人财产,更在于违反了作为人际交际底线的“贴身禁忌”,所以其较之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高的不法内涵和可罚程度。
3、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扒窃的认定应当适用“限缩解释”。就法理角度而言,扒窃在刑法上之所以具有相较于普通盗窃更高的可罚性,正是源于其客观上侵入了人身的禁忌地带,基于这种“贴身”的禁忌产生了更高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比如窃取随身穿着的衣服口袋里的钱包引起主人伤亡的可能性,就远高于窃取放置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的钱包。如果没有这种更高的人身伤亡可能性,就不存在刑法所赋予扒窃更高可罚性的价值空间。同时,也应注意到,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扩张解释使用的“控制力”标准亦过于宽泛,模糊了普通盗窃与扒窃的界限,折损了扒窃的条款价值,同时过于宽泛的文义射程也让扒窃在司法实践中的施用存在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专门撰写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也采取了“限缩解释”说,将扒窃罪的内涵射程限缩在未离身的财物,即“被害人的身体与财物有接触”,如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盗窃装在贴身衣服口袋内的手机、钱包,手提、肩背的包,坐躺、倚靠着的行李等,应当认定为“扒窃”。行为人实施这种扒窃行为,一方面显示其胆子更大,从而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由于容易被人及时发觉,也易发生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予以定罪处罚。
反之,“财物已离身,脱离了被害人的直接占有和控制”,即使在受害人可控范围之内的财物,如果没有放在身上,也不能称为随身携带之物,如盗窃放置在座椅旁、车筐内等被害人身旁、触手可及的财物。因为相对不容易被人及时发觉,因而引发犯罪分子制止被害人反抗从而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对窃取这类财物的,就不宜认定为“扒窃”,应按普通盗窃处理。
本案中,孔某的钱包在沙发上,虽然离自己很近,但事实上已经离身,不属于孔某的“贴身禁忌”范围,亦不在“扒窃”的射程范围之内。所以,徐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扒窃”,只能按照普通盗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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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未遂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扒窃”入刑直接降低了扒窃行为的入罪门槛,但是否符合“扒窃”行为特征的行为都一律入罪?对于扒窃未遂的,是否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江西景德镇、安徽宣城等地发生扒窃行为“零窃取”或者扒窃未遂的案件,一律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对于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应当从刑法与行政法处理盗窃行为的分界线角度来考量。显然,并非所有的盗窃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都达到了刑法处罚的程度,有相当一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盗窃行为,是属于行政法的射程范围。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自然存在作为犯罪的扒窃行为,以及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的扒窃行为。华东政法大学的孙万怀教授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司法模式,从立法意图上,立法者期望通过降低“扒窃”入罪门槛,严惩那些扒窃惯犯、结伙犯,但是对于零数额扒窃、小数额扒窃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扒窃如果动用刑罚手段来规制,不禁让人怀疑。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刑法分则对“扒窃”的定罪并没有绝对性,刑罚总则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条款,实际上从刑法体系角度为分则的“扒窃”在“违法”和“犯罪”的问题上限定了量的界限。根据宽严相济、司法谦抑的刑事原则,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扒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攥写的《理解与适用》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扒窃一律入刑的意见过于绝对,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扒窃未遂,应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三项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如确因饥饿等原因,扒窃少量财物,结果又未遂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则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孔某的钱包没有落在沙发上,而是在其裤子口袋里,徐某将手伸进孔某裤子口袋偷取钱包的行为,属于“扒窃”行为。但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需考量两点,第一、主观层面的恶性,本案中徐某确因饥饿难耐,无奈偷盗,以果腹之需,且属于初犯、偶犯,与刑法重点打击的盗窃惯犯、结伙犯等相比,其事出有因,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第二、客观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所盗财物合计人民币300元,且徐某被当场抓住,属于扒窃少量财产未遂。这种客观行为与扒窃少量财产“既遂”,以及扒窃“数额巨大”财产“未遂”等情节恶劣的扒窃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的程度相对较低,根据司法谦抑的原则,应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范围,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王华崇系本院刑事检察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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