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抵押公司成立条件
担保公司所需具备之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金限额要求,即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如若涉及从事再担保业务者,则其相应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左右,同时还需持续运营满两年以上方能予以批准设立。其次,担保公司还须拥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经营场地作为其开展业务的基础设施。再次,担保公司还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最后,担保公司还需配备一支具有丰富金融及相关业务知识与经验的管理团队以及专业的评估人员,以确保其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抵押担保人如何撤销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所述,担保人得以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时需采取如下步骤及途径:首先,通过清偿其债务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其次,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书面合同后,便可对已经签订好的担保合同进行撤回;最后,若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担保人亦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该担保合同。
三、抵押物重复担保触犯刑法
通常情况下,抵押物的重复抵押行为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只要抵押人所承担的债务总额并没有超过其所拥有的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且抵押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向抵押权人告知了自己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那么这样的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合法合规的。在此类情形中,同一个抵押物确实有可能被多次进行抵押,但这并不构成任何犯罪性质,只是需要明确的是,在受到赔偿时会存在一定的优先顺序。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同一项财产同时向两位或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和偿还:(1)如果抵押权已经经过登记,则应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偿还的优先级;
(2)若抵押权已登记,则应优先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得到偿还;
(3)若抵押权尚未登记,则应按照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偿还。对于其他类型的可登记担保物权,其偿还顺序也应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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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抵押物重复担保触犯刑法,重复抵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