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遗产继承怎么办理,房子遗产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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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遗产继承税是多少
近来,几起遗产继承官司,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涉及一些无配偶、无子女人群离世,其财产继承更显特殊。记者采访了几位亲身经历过遗产继承特殊案件的律师,他们的办案经验,或许会对如何妥善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建议
独居者应做好遗嘱规划
昌平区,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的赵女士离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因赵女士未订立遗嘱,其身后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及其他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赵女士叔姑舅姨等9位旁系亲属,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之内。但9人均称自己曾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与陪伴,以“尽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遗产分配。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是赵女士叔姑等5人的代理律师,“法律对‘抚养较多’的认定是极为严苛的。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份三四百页的证据。”
社区居委会证明,赵女士患尿毒症期间,其叔叔多次陪同就医,协助处理生活事务;医院病历记录显示,其叔叔多次作为“近亲属”签署医疗文件,体现其在赵女士就医的实际照料;转账记录也显示,其叔叔为赵女士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此外,叔叔作为出租车司机,长期承担接送赵女士就医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则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陈美娥认为:“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对人性善意的回应。亲属间的帮扶若达到‘依赖’程度,理应获得法律认可。”最终,法院采纳了陈美娥的观点和证据。赵女士保险、丧葬费等遗产(110余万元)按扶养贡献分配,其中赵女士的叔叔获20%,其余8位亲属各10%;房产因无人继承且未受遗赠,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整个案件办理完毕,陈美娥有很多感触,独居、不婚、丁克群体、家族关系复杂的高净值人群,其身后事需要安排妥当。“像赵女士这样的,有长期照料自己但非直系亲属的‘事实抚养人’,还是提前规划遗嘱比较好。”
陈美娥还建议,订立遗嘱时,建议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强的机构,一方面保证专业、规范、有效,另一方面保证遗嘱妥善保管。
案例
重视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我表弟不幸因病离世,他无儿无女无配偶,遗产有被他人侵占的可能,我又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如何才能保护、管理表弟的遗产?”最近,王女士找到北京市真佳律师事务所范晓红律师,提出棘手问题。
范晓红告诉王女士:“继承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遗产确有灭失风险和管理必要的,由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和分配。” 虽然王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确实是表弟的亲属,表弟又无法定继承人,故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防止表弟的遗产被他人转移或侵占。
本案顺利立案,经案件庭审及现场清理遗产工作,查询到本案已有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近日依申请人的申请,在继承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指定逝者户籍地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民政部门担任逝者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王女士原本只知道表弟无儿无女无配偶。表弟生活中有一个朋友张某,关系亲密。立案之后,法院查明,王女士表弟拟过一份遗嘱,将遗产遗赠给朋友张某的儿子。庭审过程中,范晓红律师也见到了这份遗嘱。而且法院还问询过张某,张某表示他主要负责逝者生前照料。
“民政局的代表律师对我说,该区民政局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整个服务流程,已经有相当的经验。”这次因为顺利在法院立案,所以调查过程更加严谨。查到逝者有一个哥哥,但智力残疾,早已去世,且无子女。逝者还曾有过婚姻,但已离异,无子女。
“这个案例能给大家一些启示。”范晓红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公示方式,能够转成司法程序。“现在对独居老人离世后的遗产继承查证和公示,主要是由社区和街道完成。如果转到司法程序,查证和穷尽继承人,会更加有力。”二是,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具体用于哪些公益事业,我建议能有一定比例,补偿照料逝者生养死葬的人。这会鼓励照顾孤寡老人的行为,推动社会向善的风气。”
说法
遗产分配体现老人智慧
离世的上海独居葛老伯,虽然育有女儿,但女儿未曾生育且已经先于自己离世。此外,葛老伯的老伴、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离世。葛老伯未立遗嘱,也无继承人,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以“尽抚养义务”为由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最终,法院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葛老伯身后还留下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徐汇区民政局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顺义区无配偶无子女的阮大爷离世,其妹妹、二哥的两个女儿仍健在。但阮大爷与同村照料他的刘先生签署有《遗赠扶养协议》。法官在调查审理中发现,刘先生与阮大爷同住,且照料用心。妹妹、侄女与阮大爷来往较少,对财产继承也没提出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将阮大爷包括5套安置房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照料他12年的刘先生。
“其实,不管有无配偶、有无子女,一个家庭和身后事的和睦,还真是需要智慧的老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晓波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遗产继承案件。老父亲长期由大儿子夫妇照料。尤其离世前几年,从法律上来说,是大儿子夫妇承担起抚养义务。但是老人没有订立遗嘱,原则上,遗产就由几个儿子均分。
“老人在世时,曾口头表达过,还想给家庭条件差的那个小儿子多留遗产,但是没有遗嘱。”杨晓波回忆,老人留下在京的9套房产。最后,兄弟四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遗嘱的方式、情况、效力都有了新的规定和改变。
杨晓波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不单单是老人会遇到这种情况。中青年突然因为意外或疾病,撒手人寰。如果没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人来分配遗产。有遗嘱,就避免很多麻烦。无论是从未来解决纷争的成本、时间上考虑,还是抚养人对等抚养义务范围内继承遗产的角度考虑,遗嘱的作用都是非常大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毅
房子遗产继承人的顺序
不动产登记大厅里,因长期诉讼几乎已成仇人的刘家四兄妹,终于放下这个家族长达7年之久的心结,相互配合着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小儿子也“投桃报李”,将其他三兄妹应得的份额折算成现金,当场打进每个人的账户。
“真没想到,检察机关对这事儿会如此重视、如此耐心,经历了七年诉讼后,还能让我们一家人坐下来敞开心扉沟通,达成和解,”三位申请人激动地说。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促成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房产继承纠纷案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困扰兄弟姐妹四人多年的家事矛盾纠纷,止诉息争。
7年10次诉讼 姊妹反目成仇
这是一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马拉松式的官司”,7年之内进行了10次诉讼。
本案中,刘某与侯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侯某、刘某于2016年1月、2017年3月相继去世,均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5月,刘某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儿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儿子名下。
2018年,其他三名子女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三级法院认定,刘某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属无权处分,合同无效。2019年,其他三名子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的产权证书,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的产权证书,更正回刘某名下。后其他三名子女又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两级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小儿子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小儿子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小儿子继承涉案房屋70%份额,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份额。其他三名子女不服二审判决,向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
“申请人认为判决没有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市检二分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本案主办检察官向新其告诉记者,受理申请后,检方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反复的监督审查,发现该案法律依据正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判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老人将房屋赠与给小儿子应属其个人本意,法院综合考虑小儿子对老人生活起居、求医问药等方面的照顾和精神陪伴及鼓励等因素,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的角度出发,判决小儿子继承涉案房屋70%份额,其他子女继承10%份额,并无不当。”向新其主动为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法院判决的正当性。
“一方面,鉴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对遗产继承方面不太了解,我们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厘清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作为没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我们从公平公正、从法理情的角度为他们分析解读,他们对我们也更有信任感。”向新其说。
经过检察官多次耐心解释,几名当事人终于明白了该案的法律逻辑关系,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这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7年10次诉讼,至此看似可以画上句号了。
但是,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捋顺了,现实中就一定能顺利得到执行吗?
彻底解决难题 检察官“较真碰硬”
“当事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也60多了,如果这个疙瘩不解开,矛盾就很可能会延续到下一代,我们一定要在所有当事人的有生之年,把问题彻底解决掉。”向新其说。
这个问题,就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将如何执行。虽然法院判定小儿子占70%,其他三名子女各占10%,但由于没有执行标的,致使案件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由于几个兄妹间反目成仇,导致涉案房屋既不能卖,也不能出租,所以事实上并未达到息诉的目的。
民事和解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效路径,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温情纽带。能不能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向纠纷源头延伸,以“监督+调解”双轮驱动的方式,推动民事争议从“争锋相对”走向“握手言和”?
“如果就案办案和机械办案的话,案件到此就结束了。但是否可以再往前推一步,彻底化解矛盾、避免新的更多矛盾出现呢?”怀揣着这个信念,向新其和同事们反复梳理前后10次诉讼过程,多次找到当事双方谈话,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渐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向新其的脑海中清晰起来。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希望检察官怎么做?”带着这个问题,向新其和同事们分析后一致认为,破解僵局的关键,就是让看似无解的执行“活”起来,让每个人都得到应有的利益,同时斩掉矛盾的根源,扑灭这个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引爆的“火药桶”。
7年,10份判决,消磨掉的不仅是亲情,还有信任。如何修复多年的亲情裂痕,让当事双方重新建立起基本的信任,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也是彻底解决这起执行案件的关键。
经过反复做工作,大家最终同意再坐下来,一起商量房子处置的办法。向新其首先找到小儿子,询问其对这套房子的诉求。他表示,自己确实想继承这套房子,但给其他几个兄妹的“补偿款”,需要找人去借。有了共识,就会有办法。向新其先找房产中介根据市场价对房产进行了评估,给出的结果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总价值大约在320万元左右。对于这个数字,当事双方都表示认可。但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其他三位申请人表示,房子可以让小儿子继承,但担心他不给折价款。对此,一方面,检察官讲法律,讲人情;另一方面,又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方案,指导双方约定了更为详细的违约条款,确保执行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仅于此,“我们还可以陪你们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最终,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双方当事人心里有了底。房产也顺利过户给小儿子,其他兄妹几人也均收到了钱款。
“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
对于检察官队伍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曾做出过“三个善于”的表述。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
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纷繁复杂,法律关系往往隐藏其中难以厘清,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实质法律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关键作用。司法案件关乎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全社会的价值取向。以“三个善于”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亦是引领全社会向上向善的力量。
“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一些案件看似小事小案,其实蕴含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个人恩怨,仅从法律层面做出判断,并非难事,而如何实质性化解纠纷,才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在市检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郑思科看来,法治不能缺少人文关怀。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给他感触最深的体会,是检察工作要学会倾听、学会换位思考。
“通过心贴心的沟通,融化当事人心中的坚冰。如果检察官能够认真的和当事人去沟通,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你在听他说、为他想,那么,大部分来访人最终都能接受法院的判决。”郑思科说。
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高频词。近年来,市检二分院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堵点问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做实检察为民”为目标,以“高质效办案+长效性机制+大数据赋能+多元化宣传”四驱联动为抓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从千万学区房遗产纠纷妥善解决,到水果批发商几十万钱款最终追回,再到7年诉讼的房产继承案的实质性化解,每一个案件背后,市检二分院都秉承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做实检察为民,把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真正实现了基层矛盾的有效化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待检察工作;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匹配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未来,市检二分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民事监督职能,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郑思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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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哈建伟
监制|余瀛波
编辑|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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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要交多少钱
继承开始后,能分到遗产吗?能排第几位?
一、NO1:遗产必留份
1、必留份制度,针对的是“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包括:“遗嘱必留份”+“法定继承必留份”。
2、《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遗嘱必留份”针对的是遗嘱继承。爹妈在遗嘱里没给你留财产,但是你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这时候,法律就介入了,强制给你留一份(感党恩、听党话)。
4、“法定继承必留份”针对的是法定继承。爹妈没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你继承,但是遗产资不抵债,还不够还债和纳税的,你分不到半毛钱,但是你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这时候,法律就介入了,强制给你留一份(感党恩、听党话,重要的事情多重复)。
5、适用“必留份制度”的前提是:你必须是继承人!如果你不是继承人,即使你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不是不管你哈,法律通过其他制度保护你)
6、“没有劳动能力”,一般包括:①年幼没有劳动能力+②年老没有劳动能力+③伤残没有劳动能力;
7、“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劳动能力赚钱养家,也没有其他收入渠道。如果你瑞士银行账户趴着1000万dollar,你不适用“预留份制度”哈。
8、预留多少呢?法律规定,能保证你正常的基本生活就行了,不求大富大贵,不求高质量生活(大金链子小手表,一天一顿小烧烤,别做梦哈)。
二、NO2:纳税+还债
1、“继承”是个整体概念。不仅继承财产,还得继承债务。
2、因此:不管通过哪种继承方式,继承财产,都必须先还清债务+缴纳税款。
3、当然你也可以放弃继承(狠人一个,不要财产,也不背负债务)
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NO3:遗赠抚养协议协议
1、《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抚养协议》∈双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是继承人之外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因为继承人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例如:村里的“五保户”和村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村委管着老人的衣食住行和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房子等遗产都归村委。
4、《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更优先于法定继承!
5、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就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没有份。
四、NO4:遗嘱继承+遗赠=立遗嘱!
1、《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因此,“遗嘱继承、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就是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人继承。“遗嘱继承”适用的主体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人是多人时,通过遗嘱,指定其中部分人继承财产。
3、“遗赠”也是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赠给组织,也可以赠给个人,只要不是赠与法定继承人就行。“遗赠”适用的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五、NO5:法定继承
1、《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那就适用“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谁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②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法定继承人”有顺位:①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遗产。②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4、胎儿预留份。我国法律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需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给胎儿预留一份遗产,只要胎儿出生后是活的,这份遗产就归胎儿。
5、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1129条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六、NO6:遗产酌给制度
1、《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遗产酌给制度”针对的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
2、“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例如:老人的兄弟姐妹没有成家,鳏寡孤独,一直和老人共同生活,但是老人没有立遗嘱,这时候,就可以依据“遗产酌给制度”给老人的兄弟姐妹适当分遗产。
3、“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例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可以依据“遗产酌给制度”,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4、“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多少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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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最简单方法
近来,几起遗产继承官司,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涉及一些无配偶、无子女人群离世,其财产继承更显特殊。记者采访了几位亲身经历过遗产继承特殊案件的律师,他们的办案经验,或许会对如何妥善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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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的赵女士离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因赵女士未订立遗嘱,其身后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及其他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赵女士叔姑舅姨等9位旁系亲属,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之内。但9人均称自己曾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与陪伴,以“尽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遗产分配。
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是赵女士叔姑等5人的代理律师,“法律对‘抚养较多’的认定是极为严苛的。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份三四百页的证据。”
社区居委会证明,赵女士患尿毒症期间,其叔叔多次陪同就医,协助处理生活事务;医院病历记录显示,其叔叔多次作为“近亲属”签署医疗文件,体现其在赵女士就医的实际照料;转账记录也显示,其叔叔为赵女士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此外,叔叔作为出租车司机,长期承担接送赵女士就医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则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陈美娥认为:“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对人性善意的回应。亲属间的帮扶若达到‘依赖’程度,理应获得法律认可。”最终,法院采纳了陈美娥的观点和证据。赵女士保险、丧葬费等遗产(110余万元)按扶养贡献分配,其中赵女士的叔叔获20%,其余8位亲属各10%;房产因无人继承且未受遗赠,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整个案件办理完毕,陈美娥有很多感触,独居、不婚、丁克群体、家族关系复杂的高净值人群,其身后事需要安排妥当。“像赵女士这样的,有长期照料自己但非直系亲属的‘事实抚养人’,还是提前规划遗嘱比较好。”
陈美娥还建议,订立遗嘱时,建议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强的机构,一方面保证专业、规范、有效,另一方面保证遗嘱妥善保管。
案例
重视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我表弟不幸因病离世,他无儿无女无配偶,遗产有被他人侵占的可能,我又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如何才能保护、管理表弟的遗产?”最近,王女士找到北京市真佳律师事务所范晓红律师,提出棘手问题。
范晓红告诉王女士:“继承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遗产确有灭失风险和管理必要的,由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和分配。” 虽然王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确实是表弟的亲属,表弟又无法定继承人,故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防止表弟的遗产被他人转移或侵占。
本案顺利立案,经案件庭审及现场清理遗产工作,查询到本案已有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近日依申请人的申请,在继承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指定逝者户籍地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民政部门担任逝者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王女士原本只知道表弟无儿无女无配偶。表弟生活中有一个朋友张某,关系亲密。立案之后,法院查明,王女士表弟拟过一份遗嘱,将遗产遗赠给朋友张某的儿子。庭审过程中,范晓红律师也见到了这份遗嘱。而且法院还问询过张某,张某表示他主要负责逝者生前照料。
“民政局的代表律师对我说,该区民政局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整个服务流程,已经有相当的经验。”这次因为顺利在法院立案,所以调查过程更加严谨。查到逝者有一个哥哥,但智力残疾,早已去世,且无子女。逝者还曾有过婚姻,但已离异,无子女。
“这个案例能给大家一些启示。”范晓红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公示方式,能够转成司法程序。“现在对独居老人离世后的遗产继承查证和公示,主要是由社区和街道完成。如果转到司法程序,查证和穷尽继承人,会更加有力。”二是,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具体用于哪些公益事业,我建议能有一定比例,补偿照料逝者生养死葬的人。这会鼓励照顾孤寡老人的行为,推动社会向善的风气。”
说法
遗产分配体现老人智慧
离世的上海独居葛老伯,虽然育有女儿,但女儿未曾生育且已经先于自己离世。此外,葛老伯的老伴、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离世。葛老伯未立遗嘱,也无继承人,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以“尽抚养义务”为由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最终,法院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葛老伯身后还留下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徐汇区民政局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顺义区无配偶无子女的阮大爷离世,其妹妹、二哥的两个女儿仍健在。但阮大爷与同村照料他的刘先生签署有《遗赠扶养协议》。法官在调查审理中发现,刘先生与阮大爷同住,且照料用心。妹妹、侄女与阮大爷来往较少,对财产继承也没提出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将阮大爷包括5套安置房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照料他12年的刘先生。
“其实,不管有无配偶、有无子女,一个家庭和身后事的和睦,还真是需要智慧的老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晓波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遗产继承案件。老父亲长期由大儿子夫妇照料。尤其离世前几年,从法律上来说,是大儿子夫妇承担起抚养义务。但是老人没有订立遗嘱,原则上,遗产就由几个儿子均分。
“老人在世时,曾口头表达过,还想给家庭条件差的那个小儿子多留遗产,但是没有遗嘱。”杨晓波回忆,老人留下在京的9套房产。最后,兄弟四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遗嘱的方式、情况、效力都有了新的规定和改变。
杨晓波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不单单是老人会遇到这种情况。中青年突然因为意外或疾病,撒手人寰。如果没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人来分配遗产。有遗嘱,就避免很多麻烦。无论是从未来解决纷争的成本、时间上考虑,还是抚养人对等抚养义务范围内继承遗产的角度考虑,遗嘱的作用都是非常大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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