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非要我把承包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补偿又低。还说周围几家都同意签字了,少数服从多数,我也必须签字。律师,我想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能保住我的地?”
当然有,不是所有的少数服从多数都是对的。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赖某所在的村要招商,但是村里的地却不够,就打算占用赖某等12户的承包地。原本赖某还挺高兴,以为能领到一笔10万的补偿,还挺划算的。但开发商怎么会愿意多花钱呢?村委就更不愿意了。
村委想了个办法,先拿着5万的补偿协议和其中的7户人说好,补偿虽然只有5万,但事后会给额外的补偿,只要肯签字就行。然后拿着这7户签了字的协议,找到赖某和剩余的几户,告诉他们说,“已经有7户签字了,少数服从多数,你们也得签,不签不行。”绝口不提额外补偿的事。
这一算下来,虽然7户的补偿是足额发放了,但赖某这几户的补偿款就少了一半,总共120万的补偿,开发商就省下了25万。
这赖某等人能同意吗?直接就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理,很快就宣判了:村委会的行为违法。
为什么是违法的呢?咱们不是经常说要少数服从多数,搞民主集中制吗?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明明白白的写着,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违法的!既然土地已经承包给了农民,那承包期间,土地是要转让、出租还是担保,那都得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
再者说,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到哪都对。
西方有个功利主义法学派,他们就认为,少数必须服从多数,甚至多数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但我们并不认可这种观点。
《宪法》中明文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国并不鼓励集体无限度的侵害个人的利益。不仅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个人和集体之间的权利也是平等的。虽然集体涉及的利益更广泛,但这并不代表集体的利益就一定高于个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讲,少数服从多数是可以的,但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肆意侵害个人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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