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代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规”“担保借款”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及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本人或安排秦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取款凭证等方式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在被害人未偿还借款后,通过隐匿被害人还款证据、“一案两诉”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借助法院诉讼途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代某通过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作案7次,诈骗既遂金额为六百万元,诈骗未遂金额为四千万元。被告人代某为向陈某、李某等人催讨债务,多次纠集被告人刘某及呙某、綦某等人采取滋扰、纠缠、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一是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套路,往往是通过阴阳合同,贷转贷,违约金,保证金,中介服务费等等看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面目出现,达到钻法律漏洞的目的;一方面是指贷款,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刻意制造困境,伪造证据,最终达到借款人违约,利滚利,债滚债的目的。
套路贷≠高利贷,情节往往更严重,出借人一般是以诈骗为主要目的,诱骗借款人签订不合法的合同,然后暴力讨债,最终侵占借款人的财产,会危害公共秩序,所以属于犯罪一类。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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