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情形有哪些,著作权转让合同能否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知识产权 编辑:郝乐

一、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抢注情形主要如下: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在先使用且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进行注册,意图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人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第三,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特殊地位抢注商标,损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权益。

第四,其他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恶意抢注情形。例如损害他人姓名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通过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不良现象。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能否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在进行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

一方面,从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所以,若双方协商一致规定使用期限,法律并不禁止。

另一方面,明确使用期限对于双方权益保护都有重要意义。对转让方而言,可在期限届满后重新规划著作权的使用或再次转让;对受让方来说,能清楚知晓自己在特定时间段内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期限,合理安排利用著作权进行创作、经营等活动。

不过,无论是否约定使用期限,著作权转让都应遵循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合法权益。

三、网络商标侵权数额如何认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网络商标侵权数额的认定有相应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包括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的损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合理开支涵盖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

其次,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通过其侵权产品销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得出;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可依据侵权人相关销售记录、第三方平台数据等确定。

再者,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权利人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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