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可以够质押吗
著作权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质押处理。
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是指债务人为助其债务履行,或者第三方为促成交易而有意识地将其持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创设出来,并以此类产权作为市场信用凭证资信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便拥有合法权益以质押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作价抵偿或者通过对该财产权益的拍卖、变卖所得资金予以优先清偿。
二、获得稿酬著作权转让是一回事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支付赐予的报酬与版权转让并非同义词。
获取稿费乃指个人在发布图书或创作文章之后通过合规途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然而此举并未意味着著作权被自动赋予他人。
关于著作权是否已发生转让,其判断标准应依据个体与出版社双方签署的相关著作合同条款为准。
若合约中并无明文提及著作权需要转让,则可明确著作权仍归属于原著者所有。
三、著作权转让的效力要怎么确认
著作权转让所产生之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拟定并生效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
并且,此种转让效力仅限于协议中已详细规定之范围内;第二,在许可使用权以及转让权的合同条款中,若著作权人并未明确表示许可或转让相关权利,则未经著作权人的明确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擅自行使该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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