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怎么举报,工地出了事故施工员有责任吗

工程建筑 编辑:祁安可

一、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怎么举报

县级以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建设行政主导责任部门,全面执行其管辖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和规范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的交通及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自身所承担的职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内的专业性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当工程质量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时,应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二、工地出了事故施工员有责任吗

关于此问题的解答,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案发当时工地所处的特殊情境,以及导致相关人员伤亡的确切原因,因此来明确判定施工员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首先,若所涉人员的生命陨落源于其他施工人员在履行其生产或作业过程中所违反的安全管理规范,那么相应的施工人员需为此次事件负起责任。

如果受害人的离世与来自于其他施工人员的任何行为无关,但是由于安全生产设备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和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施工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商若未获得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

不过,如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成功获取相应资质等级,则有关各方要求将此合同视为无效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者假冒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如需招标却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中标结果无效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

4.承包商如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行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无效。

5.发包人如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如发包人在此期间内成功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6.招标人和中标人如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合同,导致工程价款降低,一方当事人如以此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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