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应诉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筹备组人员怎样产生

工程建筑 编辑:舒安

一、业委会应诉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

有学者主张,从身份属性角度来看,业委会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民间自治性质实质是一个特殊类型民事诉讼当事人

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可供支配的财产资源,也无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业委会在提起或者参与任何诉讼活动时,都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业委会被归类为“其他组织范畴,这意味着它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权参与诉讼程序,享受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无须再额外获取任何形式的授权。

二、业主筹备组人员怎样产生

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人员应当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代表之中遴选7至15名成员构成。

筹备小组的人结构应当呈单数形式,其中,业主代表应当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及非住宅业主群体,而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60%。

三、建设单位是业主吗

不完全如此。

建设单位通常被视为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和拥有产权所有权人,他们是整个项目决策、管理和执行工作中的核心力量。

而相对应地,施工单位仅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建造环节。

也就是说,哪个实体机构或非法人组织决定发起并组织该项建筑工程,那么它就被定义为建设单位。

而业主则意味着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真正的受益人,他们可能是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例如,在房地产开发的进程中,当房屋尚未出售时,业主是房产开发商;但随着房屋的售出,业主的权益将随之转移至相应的购房者手中。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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