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应诉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
有学者主张,从身份属性角度来看,业委会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民间自治性质,实质是一个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可供支配的财产资源,也无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业委会在提起或者参与任何诉讼活动时,都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业委会被归类为“其他组织”范畴,这意味着它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权参与诉讼程序,享受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无须再额外获取任何形式的授权。
二、业主筹备组人员怎样产生
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人员应当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之中遴选7至15名成员构成。
筹备小组的人员结构应当呈单数形式,其中,业主代表应当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及非住宅业主群体,而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60%。
三、建设单位是业主吗
并不完全如此。
建设单位通常被视为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和拥有产权的所有权人,他们是整个项目决策、管理和执行工作中的核心力量。
也就是说,哪个实体机构或非法人组织决定发起并组织该项建筑工程,那么它就被定义为建设单位。
而业主则意味着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真正的受益人,他们可能是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例如,在房地产开发的进程中,当房屋尚未出售时,业主是房产开发商;但随着房屋的售出,业主的权益将随之转移至相应的购房者手中。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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