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城边村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归宿
离婚后,城边村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归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若该安置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对居住权未作特别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居住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可能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若该安置房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拆迁所得,且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安置房的居住权通常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可能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益,如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安置房的居住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应以该约定为准。约定应明确居住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后续纠纷。总之,离婚后城边村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归宿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来确定。
二、回迁协议合同是否能改名
回迁协议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名。一般来说,若回迁协议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可以进行改名的。比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去世,其继承人可与另一方协商办理改名手续;或者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当事人双方同意更改合同主体名称等情况。但如果回迁协议合同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或者不符合当地关于回迁安置的政策规定,通常是不能改名的。总之,能否改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补偿太低,被征收人不签协议是否能拒绝拆迁了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太低而不签协议,在一定条件下不能直接拒绝拆迁。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补偿确实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合理标准,被征收人有权利要求合理补偿,不签协议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拆迁行为通常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如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公示等。如果拆迁过程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以此为由不签协议并拒绝拆迁。
然而,不能随意以补偿问题为由拒绝拆迁,若拆迁决定合法且补偿虽未达到被征收人期望但在合理范围内,被征收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来争取合理补偿,而不应采取暴力抗拒等非法行为。总之,要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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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补偿太低,被征收人不签协议是否能拒绝拆迁了,征地补偿不合理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