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相敬如宾,生活一切如常进行。但原告后来发现,其丈夫被告二与被告一(“小三”)存在暧昧情况,被告一竟然在明知被告二已经结婚,系已婚人士的情况下,依然与被告二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开始索要财物。尤其被告二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和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一转去多笔款项共158000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张涛律师评析】
本案的意义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份,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认为对方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依法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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