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他人/公司使用的法律风险分析,个人银行账户借给公司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梓

  为了结算的方便或者其他的原因,公司往往会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财务结算,利用的个人账户无非是公司股东个人的或者是公司财务人员的(出纳居多)。事实上,无论是利用股东个人账户,还是财务人员的账户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完成公司的财务结算可以理解,毕竟股东本身是受益者,冒点风险在股东看来是值得的;但是财务人员同意以自己的个人账户完成公司的财务结算,无论是出于工作的便利还是公司领导的压力都是不能理解的,笔者相信这其中的风险财务人员是十分清楚的。

  那么以个人账户完成公司的财务结算究竟会有哪些风险呢?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列明了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是指股东只按自己的入股数对公司负责,不会牵扯的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私人账户完成公司的银行结算的,就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在一起,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个人账户完成公司的财务结算涉嫌逃税罪

  1、无论是利用股东个人账户,还是财务人员的账户进行公司财务结算有一共同点,就是公司资金没有流入公司的银行的结算账户,公司逃避了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应缴纳的税款达到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标准的,则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为公司财务结算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也涉嫌犯罪么?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应以逃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四、账户持有人可能涉嫌犯罪

  1、账户持有人主观原因

  公司财务以个人银行账户结算一般资金金额都是比较大的,且具有隐蔽性。如果账户持有人经不起诱惑,认为即便自己擅自占有、使用了资金也是“神不知、鬼不觉”。一旦这样做了,账户持有人也就开始着手犯罪了。可能涉嫌的犯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账户持有人主观原因(至少是放任的态度)

  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可能被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最终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能涉嫌的犯罪以不法分子实施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分别而论,但有一个共性就是提供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犯罪转移或者收受资金提供了帮助,具体可能会涉嫌诈骗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洗钱罪等。

  (1)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可能涉嫌的其他犯罪。

  鉴于以上,笔者建议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的财务人员,甚至是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要将自己私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给公司或者其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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