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提离职比较委婉,怎么提离职理由比较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洁

怎么提离职比较委婉,怎么提离职理由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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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离职跟领导说

来源:中工网

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据近日《法治日报》报道,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主管表示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当李女士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却被告知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员工离职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于是,又耗费了近一周时间,李女士的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

离职必须经过26道审批流程,合理吗?有必要吗?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审批流程多,就认定上述企业的制度不合理,毕竟有的行业、企业、岗位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有的企业可能对保密要求比较高,有的员工可能掌握着企业的大量核心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员工要离职自然可能面临更复杂的审批流程和手续。

从报道来看,员工离职时遇到10多道甚至20多道流程,需要频频打电话催促,不时被“卡”住的情况并非个别。这当中都是企业或岗位特殊性的原因吗?有没有可以改进的空间?

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设计是否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是否可以适当予以优化?有的企业用离职审批流程“卡”员工,是否有该员工较为优秀、不好替代,企业拉长审批流程对其予以挽留的因素?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不能排除,即有些企业就是故意通过“卡”离职审批流程来针对、刁难员工,为其离职人为设障。这种恶意已经不是企业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的范畴了。

不管哪种情况,过于繁琐的审批流程都实实在在地给需要办理离职的员工带来了麻烦,有的甚至可能耽误员工入职新单位。这既不利于企业实现高效管理,也对人才的正常合理流动构成了阻碍。尽管上述新闻中多达26道离职审批流程这种案例是少数,但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防止类似现象扩散蔓延。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同时明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制定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离职审批流程,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但企业家规不能大于法律,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更须严格依法行事。

订立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很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双方平等协商,不管是入职还是离职,企业与员工都应尽可能好聚好散,避免“对簿公堂”。毫无疑问,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员工进行管理,但这种“自主”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为所欲为。一方面,企业性质不同、所属行业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事程序,该严格的严格、该审慎的审慎;另一方面,也要向更高效、更现代的企业管理学习、看齐,尽可能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制度的制定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不人为设障,不给员工“添堵”。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必要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怎么提离职可以快速走

“提出离职申请,

人事告诉我得经过26道审批流程,

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

近日,深圳一名员工

因提出离职申请时

被公司要求经过26道审批流程

引起不少人关注

26个离职审批人

大部分互不相识、无工作交集

近日,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

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主管却告诉她这只是走完了部门的流程,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这意味着,每一个审批环节,她都要从办公系统中找到对应人员,请对方通过其离职申请。

过了近一周时间,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在李女士看来,对于她一个普通的员工设置这样烦琐的流程实属没必要。

“26个审批人,其中大部分都和我互不相识,工作上也几乎没有交集,完全不知道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离职流程。”

对此人事部门解释,这是公司成立以来就有的“规矩”。

网友分享

离职程序繁琐并非个例

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这种“规矩”的公司并非个例。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的唐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公司普通员工想要离职的话,需要在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起申请,申请需要各个部门领导加公司领导审批后,再上董事会,然后再走线下签字交接流程,线下一共需要15个人签字。

“我知道有几个离职的同事就在这一道道审批过程中被卡了很久。”

在社交平台,可以看到相关吐槽也有不少——

“20多个人审批,审批了整整两个月”

“离职有23道离职流程,我天天打电话催了9天才批完”

……

社交媒体部分网友发帖吐槽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设置

如此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吴文芳介绍,公司自然可以设置离职流程,但离职流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可增加劳动者辞职的法定条件,例如要求必须获得上级批准或必须满足特定工作条件,否则不允许离职。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

除了流程繁杂,一些公司还会故意在离职流程设障碍,“卡”住员工不让离职。

2024年4月,安徽马鞍山的张女士在OA系统上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时领导让她离职日期填一个月后,但等时间到了公司却不放人,说张女士工作没有做好交接,要等新人入职熟悉工作后再让她离职。

“实际上,我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办公电脑也退给单位了,单位宁愿一直让我请假也不放我走,不知道这样做有什么意义。行政助理告诉我,领导不同意,他就不给批。”

张女士说,她之前以为在离职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已经找好了下一份工作,结果公司卡着不批离职申请。“好在新公司对此表示理解,我才没有丢掉新工作。最后又拖了好几天原公司才批准了我的离职。”

在吴文芳看来,公司虽享有用工自主权,可设定合理的离职流程,但劳动者提前通知并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其继续工作或扣押相关离职证明材料,这样的“卡”离职超出合理范畴,涉及违反劳动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提醒,有此类遭遇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应及时留存证据,保留所有与离职申请相关的书面记录,包括提交申请的时间、与公司沟通的记录等;

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还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离职手续;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员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吴文芳看来,合理的离职审批流程须遵循多方面基本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平稳过渡,这样既能提升管理效率,又可减少劳动争议。

“只有以尊重平等态度进行,避免强制或严苛问询,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离职流程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程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确保公司顺利运作。”吴文芳表示。

综合丨深圳大件事、法制日报

来源: 文汇报

怎么提离职话术

“提出离职申请,
人事告诉我得经过26道审批流程,
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

近日,深圳一名员工
因提出离职申请时
被公司要求经过26道审批流程
引起不少人关注

26个离职审批人
大部分互不相识、无工作交集

近日,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

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主管却告诉她这只是走完了部门的流程,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这意味着,每一个审批环节,她都要从办公系统中找到对应人员,请对方通过其离职申请。

过了近一周时间,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在李女士看来,对于她一个普通的员工设置这样烦琐的流程实属没必要。

“26个审批人,其中大部分都和我互不相识,工作上也几乎没有交集,完全不知道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离职流程。”

对此人事部门解释,这是公司成立以来就有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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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程序繁琐并非个例

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这种“规矩”的公司并非个例。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的唐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公司普通员工想要离职的话,需要在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起申请,申请需要各个部门领导加公司领导审批后,再上董事会,然后再走线下签字交接流程,线下一共需要15个人签字。

“我知道有几个离职的同事就在这一道道审批过程中被卡了很久。”

在社交平台,可以看到相关吐槽也有不少——

“20多个人审批,审批了整整两个月”
“离职有23道离职流程,我天天打电话催了9天才批完”
……


社交媒体部分网友发帖吐槽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设置
如此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吴文芳介绍,公司自然可以设置离职流程,但离职流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可增加劳动者辞职的法定条件,例如要求必须获得上级批准或必须满足特定工作条件,否则不允许离职。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

除了流程繁杂,一些公司还会故意在离职流程设障碍,“卡”住员工不让离职。

2024年4月,安徽马鞍山的张女士在OA系统上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时领导让她离职日期填一个月后,但等时间到了公司却不放人,说张女士工作没有做好交接,要等新人入职熟悉工作后再让她离职。

“实际上,我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办公电脑也退给单位了,单位宁愿一直让我请假也不放我走,不知道这样做有什么意义。行政助理告诉我,领导不同意,他就不给批。”

张女士说,她之前以为在离职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已经找好了下一份工作,结果公司卡着不批离职申请。“好在新公司对此表示理解,我才没有丢掉新工作。最后又拖了好几天原公司才批准了我的离职。”

在吴文芳看来,公司虽享有用工自主权,可设定合理的离职流程,但劳动者提前通知并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其继续工作或扣押相关离职证明材料,这样的“卡”离职超出合理范畴,涉及违反劳动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提醒,有此类遭遇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应及时留存证据,保留所有与离职申请相关的书面记录,包括提交申请的时间、与公司沟通的记录等;

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还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离职手续;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员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吴文芳看来,合理的离职审批流程须遵循多方面基本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平稳过渡,这样既能提升管理效率,又可减少劳动争议。

“只有以尊重平等态度进行,避免强制或严苛问询,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离职流程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程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确保公司顺利运作。”吴文芳表示。

来源丨深圳大件事、法制日报
编辑丨芦李娜



怎么提离职比较合适

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据近日《法治日报》报道,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主管表示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当李女士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却被告知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员工离职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于是,又耗费了近一周时间,李女士的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

离职必须经过26道审批流程,合理吗?有必要吗?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审批流程多,就认定上述企业的制度不合理,毕竟有的行业、企业、岗位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有的企业可能对保密要求比较高,有的员工可能掌握着企业的大量核心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员工要离职自然可能面临更复杂的审批流程和手续。

从报道来看,员工离职时遇到10多道甚至20多道流程,需要频频打电话催促,不时被“卡”住的情况并非个别。这当中都是企业或岗位特殊性的原因吗?有没有可以改进的空间?

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设计是否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是否可以适当予以优化?有的企业用离职审批流程“卡”员工,是否有该员工较为优秀、不好替代,企业拉长审批流程对其予以挽留的因素?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不能排除,即有些企业就是故意通过“卡”离职审批流程来针对、刁难员工,为其离职人为设障。这种恶意已经不是企业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的范畴了。

不管哪种情况,过于繁琐的审批流程都实实在在地给需要办理离职的员工带来了麻烦,有的甚至可能耽误员工入职新单位。这既不利于企业实现高效管理,也对人才的正常合理流动构成了阻碍。尽管上述新闻中多达26道离职审批流程这种案例是少数,但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防止类似现象扩散蔓延。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同时明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制定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离职审批流程,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但企业家规不能大于法律,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更须严格依法行事。

订立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很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双方平等协商,不管是入职还是离职,企业与员工都应尽可能好聚好散,避免“对簿公堂”。毫无疑问,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员工进行管理,但这种“自主”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为所欲为。一方面,企业性质不同、所属行业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事程序,该严格的严格、该审慎的审慎;另一方面,也要向更高效、更现代的企业管理学习、看齐,尽可能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制度的制定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不人为设障,不给员工“添堵”。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必要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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