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P2P涉非法集资从轻定罪量刑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张涛P2P非法集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宏某在本市注册成立杭州市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注册“、”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被告人通过在该平台上发布各类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标吸引网民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不同借款利率返本付息。网民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充值。被告人将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高息借贷他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网站记录的吸收资金涉及会员900人,可以确认有银行打款记录的(本金)为105019384元,已被会员提现746246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019384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及案件结果:
1.集资款并没有被用于个人挥霍,故其主观恶性较小;
2.涉案平台借款标的标期较短,资金占用时间不长,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冲击力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3.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后,被告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和投资人协商解决问题,制定还款计划,努力减少投资人的损失,防止社会危害性的进一步扩大;
4。被告当庭陈述还款计划,愿意以自己的所有资产归还投资人,以实际行动减轻集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
5.被告拥有部分债权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其催收、结算相关款项,早日归还投资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6.被告的到案过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且到案前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7.严庆海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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