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领导发送短信请假,反遭单位辞退!,给领导发短信请假合适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霖博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二东营新世纪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便被派遣至被告一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8年4月7日晚,原告向被告一单位领导以短信的形式请假4月8日、9日两天,并随后以通话形式告知被告。但2018年4月11日,被告一以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为由将其退回用人单位,4月12日被告二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已经过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书驳回原告部分仲裁请求,因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①原告王某某是否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②被告海科运输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实施③王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开始就在被告海科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已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即使有请假的情况也并未书写过请假条,更未在归岗后办理过请假条的补假手续。对于这一点,被告海科运输公司的陈述及主张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海科运输公司提供原告在起诉之前所有的请假手续(事实上并没有)。即使被告海科运输公司提供了经向工会公示的《人员管理制度》,但是因原告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在外出车,也不可能即使书写假条,因此该制度对于行政一类的岗位比较适合,对于原告并不适合。且因被告海科运输公司并不能提供原告之前请假的请假手续,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被告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职驾驶员。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看出,原告实际上是被安排到山东海达物流有限公司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时、工作内容严重超载,已经危及到原告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不改正,也不重新给原告安排工作。

  2018年4月10日,原告无奈被迫与被告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因此按照该条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被告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被告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那么辞退原告时就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辞退原告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严格审查海科公司辞退原告的理由和程序,就直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支付原告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94154.94元;

  三、被告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445元;

  四、被告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某押金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在仲裁时仲裁委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也只是严格按照一年的诉讼时效计算了一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是诉讼审理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拿到判决书后,本代理人就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问题向主审法官进行咨询,主审法官也进行了相关解答,并引用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这一点可以说是超出本代理人的意外。法院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本案显然属于因解除劳动要求及经济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因此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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