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陷阱的防范方法,保密协议陷阱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兴一

保密协议陷阱的防范方法,保密协议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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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陷阱是什么

作者:张灿灿

江苏卫视10日报道,一女子在苏州某肯德基就餐时要了杯水,喝下后发现竟是消毒水,随后嗓子和胃部出现严重不适,经诊断患上急性糜烂性胃炎和胃痉挛。肯德基承担1500元的治疗费用后,表示只愿再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该女子签一份保密协议。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肯德基表示将在看好病的基础上给予1.5万元误工补偿。

餐厅误将消毒水当白水送给顾客饮用,听起来是个很要命的偶然事件。然而此条新闻一发出,不少旧闻也被翻出:“2012年北京某快餐饮料中喝出84消毒液”“2014年北京某快餐厅将消毒水售给顾客”“2016年重庆某快餐厅误将消毒水冲兑热巧克力致顾客内脏受损”“2020年福州某快餐厅奶茶含消毒水”……显然,快餐厅消毒水安全问题不是个例,也并非一家快餐品牌独有的问题。

一直标榜标准化生产的快餐品牌,也许在基础消毒上已经不成问题,但消毒水安全使用和管理是否到位,备餐和消毒区域是否分开,饮品问题频出是否存在消毒水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现象?这些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但该事件已经为所有餐厅和监管部门敲响警钟,严格监管正当时,是时候对消毒水安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餐厅消毒流程规范、使用安全。

事件还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快餐厅在赔偿时要求消费者签订保密协议。操作失误致使消费者受伤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涉及核心技术,何来“保密”一说?说到底,就是挂着保密协议名头的“封口费”而已,不过千元就“买断”了消费者继续维权的权利,掩盖了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的重大失误,可谓“相当划算”。这种花小钱消大灾的手段,老套但是有效。一些大企业在公关公司丑闻时,非常乐意用“保密协议”消除一触即发的负面舆论,称得上行业潜规则。受害消费者经常迫于赔偿压力签下协议,认为负有保密义务,只得忍气吞声。

实际上,它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虽没有法律效力,但它的危害却不小,不仅侵害维权人自身利益,更掩盖潜在的真实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破坏依法维权秩序的行为早该叫停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应更多向消费者传递主动拒绝“保密协议”、依法维权理念,同时也要瞄准靶向——对那些解决问题不力,却将精力用在对付消费者的企业,要严厉处罚不手软,让喜欢灰色公关的品牌们放下拿钱消灾的傲慢身段,真正认识到“谁也不能随意剥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权利”。(张灿灿)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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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说,她看中了海宁尖山新区的一处楼盘,想给母亲买套房,中介人员给的折扣很诱人,还给她写了保证书,让她签了保密协议,但最终曹女士发现这全都是空头支票。


曹女士看中的是海宁宝龙世家 悦湾府,商品房认购协议上注明,她认购的这套房子面积九十多平方,每平方一万二左右,总价暂定为一百一十多万。



曹女士:“我们当时谈的价格是8000块钱一个平方,谈好了之后他说不同意,那我们就要走了,他又把我们拉回来,说可以卖,让我们签个保密协议。”



所谓的保密协议,上面注明曹女士这套房子原价1109276元,折后价格是750000元,低于备案价976163元。还注明不得泄露、公布成交价格等。



但是,上面只有曹女士母亲的签名和手印,没有公司的签名和盖章,相当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曹女士说,中介人员还给她写了一份保证书,但是这份所谓的保证书也没有署名和盖章,连最终成交价也没写明。



曹女士:“(你这个承诺等于空头支票,啥都没写呀)他不是写了保密协议吗,我当时是这样想的。”


曹女士说,本来定金要交五万的,不过当时她钱不够,就先通过手机付了六千,收款方是开发商工作人员骆某



海宁宝龙世家 悦湾府售楼处工作人员 骆某:“如果转给我们公司,这就是定金,转给我们个人才是可以退的,你这套房子不要,可以退给你,因为你是保留的,你不是定的(那她给你的六千块钱到底是)意向金嘛。”


曹女士:“(这个保密协议到底是谁让你签字的)中介名叫林某某的那个人。”


当场拨打中介林某某的手机,但对方一直不接。



海宁宝龙世家 悦湾府售楼处工作人员 骆某:“(这个姓林的你认识吗)我们合作的渠道,但是这个人的名字我没听说过。”


这时候现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自称是这个楼盘的总代,他表示可以按备案价也就是九十八万左右出售这套房子



海宁宝龙世家 悦湾府 “总代”:“那是你们自己以为自己很聪明,找一些什么单位出个证明,让我们开发商七十五万,不可能的。”


曹女士:“(小曹,听我一句劝,六千块钱退掉走人,你玩不过他们,好吗)好的。”



最后,开发商工作人员骆某当场把那六千元转回给了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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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这回,吉祥航空捅娄子了。据报道,在2月23日由乌鲁木齐飞往上海的HO1256航班服务中,存在将外站配送上的部分过期10天的坚果零食派发给旅客的情况。这一现象引发乘客不满,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人员给所有旅客发了一份保密协议,承诺给乘客1000元补偿,但乘客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首先应当看到,错误出在涉事航空公司身上。根据航空运输协议,既然乘客出资购买了机票,航班就有必要提供安全运输以及相应的饮食服务。坚果零食都过期了,航班工作人员还将其提供给旅客,就算这些食品的过期时间并不长,吃下去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反应,但也是如假包换的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作为运输方,理应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客观来说,涉事航空公司的应急处置并不拖沓,措施也比较到位。“当班乘务组在航班飞行途中发现问题后,立即通过卫星电话向公司报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旅客致歉,并提供1000元/人服务补偿金”等,就事论事,这些都体现了负责任、有担当的态度。问题在于,向旅客发放服务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做法,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反感。

据有关乘客说,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成员“把人堵在廊桥,必须填完身份证号签完字再支付宝扫码把钱领了才让走”。其实也不难理解,工作人员拿过期食品给旅客,一旦被传出去,很容易衍生公共舆情,进而损害公司声誉。在给旅客提供一定经济赔偿的同时,签订这么一张保密协议,“拿钱办事”,就能把对方的嘴给堵住,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

问题在于,在这起事件中,旅客是受害者,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补偿金”,是理所应当、正大光明的,并非受人恩惠、占人便宜。换言之,旅客并没有跟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义务,而涉事航空公司也不能强人所难。

或许还有乘客担心,自己签订了这份保密协议,又向有关方面透露了“风声”,涉事航空公司会不会“秋后算账”,追究自己的泄密责任。其实,这是多虑了。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仅如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对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在可撤销之列。涉事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签订的保密协议,其实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真诚永远是解决麻烦的最大法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航空公司,既然拿过期坚果给旅客,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除了道歉,还应当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拿一纸所谓的保密协议,非得把乘客的嘴堵上,闹得沸沸扬扬,反而损害航空公司的商业声誉。希望这起事件发生后,涉事航空公司能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改进应急处置,避免类似错上加错的问题重演。

□柳宇霆(法律学者)

保密协议陷阱赔偿金过高

这回,吉祥航空捅娄子了。据报道,在2月23日由乌鲁木齐飞往上海的HO1256航班服务中,存在将外站配送上的部分过期10天的坚果零食派发给旅客的情况。这一现象引发乘客不满,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人员给所有旅客发了一份保密协议,承诺给乘客1000元补偿,但乘客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首先应当看到,错误出在涉事航空公司身上。根据航空运输协议,既然乘客出资购买了机票,航班就有必要提供安全运输以及相应的饮食服务。坚果零食都过期了,航班工作人员还将其提供给旅客,就算这些食品的过期时间并不长,吃下去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反应,但也是如假包换的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作为运输方,理应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客观来说,涉事航空公司的应急处置并不拖沓,措施也比较到位。“当班乘务组在航班飞行途中发现问题后,立即通过卫星电话向公司报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旅客致歉,并提供1000元/人服务补偿金”等,就事论事,这些都体现了负责任、有担当的态度。问题在于,向旅客发放服务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做法,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反感。

据有关乘客说,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成员“把人堵在廊桥,必须填完身份证号签完字再支付宝扫码把钱领了才让走”。其实也不难理解,工作人员拿过期食品给旅客,一旦被传出去,很容易衍生公共舆情,进而损害公司声誉。在给旅客提供一定经济赔偿的同时,签订这么一张保密协议,“拿钱办事”,就能把对方的嘴给堵住,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

问题在于,在这起事件中,旅客是受害者,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补偿金”,是理所应当、正大光明的,并非受人恩惠、占人便宜。换言之,旅客并没有跟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义务,而涉事航空公司也不能强人所难。

或许还有乘客担心,自己签订了这份保密协议,又向有关方面透露了“风声”,涉事航空公司会不会“秋后算账”,追究自己的泄密责任。其实,这是多虑了。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仅如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对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在可撤销之列。涉事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签订的保密协议,其实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真诚永远是解决麻烦的最大法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航空公司,既然拿过期坚果给旅客,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除了道歉,还应当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拿一纸所谓的保密协议,非得把乘客的嘴堵上,闹得沸沸扬扬,反而损害航空公司的商业声誉。希望这起事件发生后,涉事航空公司能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改进应急处置,避免类似错上加错的问题重演。 □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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