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现年20岁,刘女士接到王某的来电,称其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刘女士刚好有贷款需求,便添加王某的QQ与其联系。王某诱骗受害人刘女士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形式,相继预付审核费、保证金、刷流水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刘女士发觉被骗后向当地警方报案,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王某网上通缉。民警表示,犯罪嫌疑人王某将移交立案公安机关,随后作进一步处理。
【张涛律师评析】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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