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韩某抢劫罪辩护为盗窃罪,成功罪轻辩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毅若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马某到某KTV酒吧寻找抢劫目标,周某等人将被害人薛某留下陪喝酒,期间4名被告人轮流对被害人薛某灌酒,周某在喝酒期间向薛某借手机,打开薛某手机查看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周某等人见向薛某灌酒未达到目的,随即邀请薛某一起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韩某以带被害人薛某买臭豆腐为由将薛某带离,周某等人马上在薛某喝的椰奶瓶内放一种药物,薛某喝下被放入药物的椰奶后,被周某等人带到深圳某酒店开房,韩某趁被害人薛某睡觉时,用薛某指纹解开薛某的手机,将手机支付宝、微信内的人民币8700元转走。民警接到报警后经技术侦查,将4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辩护人经过会见以及阅卷侯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1.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也并没有使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2.从时间点上分析,被告人取走被害人薛某的钱财亦是秘密窃取,而非公然的强行劫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最终,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