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加害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受害人所有的比特币的,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吕、张、傅(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美国籍)和妻子王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王,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王。严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王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吕、张、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然而,皮、王始终未等来严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两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严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王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等四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其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王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二审中,皮、王书面陈述,其自愿放弃向严等四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2.严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王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审中,皮、王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据此,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律师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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