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与限高哪个严重时间,限高一般几年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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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与限高哪个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都受什么限制
导读:“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失信和限高有何区别提问。
问:人民法院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失信行为,积极地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群众不太了解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一些被执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被纳入了失信名单?
答:为有效解决当事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实行联合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被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限乘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等措施。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九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了巩固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这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又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
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法的解释或有点笼统,如果还不明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失信和限高的详细区别,进行了七问七答。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不会,“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还有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文章来源:最高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5解除限高令最新规定公告
“失信”和“限高”都能
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
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
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
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
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
还有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来源: 山东高法
失信人员一辈子还不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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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失信被执行人,您也许会脱口而出,“不就是老赖嘛。”恭喜您,答对了,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大家俗称的“老赖”。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带来什么后果?
“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
如何走出失信“黑名单”?
本期虹执·先锋说
将一一解答
法律规定,只有那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才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才是大家口中的“老赖”。
失信被执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
具体有以下六种: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一、被公布。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一旦成为“老赖”,相关信息会被公之于众,全中国人民都能知道。
二、被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并在征信系统中被记录。
三、被限制消费。
“限高”和“失信”到底有何不同?
区别一:两者针对的被执行人不同
限制消费简称“限高”,针对没有还钱的所有被执行人。“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及采取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反相关行为等的被执行人,也就是刚才讲到的具有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
区别二: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通俗地说,就是在被执行人未还清钱款前,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
“失信”侧重的是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的信用惩戒,使其在工作就业、政府采购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充分感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比较而言,“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门槛”更高些,后果也更严重。记住一句“口诀”,“失信必限高,但限高未必是失信”。
区别三: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同
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必定会被限高。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但失信必“限高”,所以这些人员还是会被“限高”的。
区别四:期限不同
“限高”无期限。“失信”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
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只有一种情形没有期限,就是纳入“失信”的第一种情形,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我的案件被执行人没还钱,法院为啥没将他纳入失信名单呢?”
在此向大家做个解释,如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确实不能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失信信息是可以被删除的:
一、履行全部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同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四、中止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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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限高了居然能买高铁票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吗?下面我们来具体讲述一下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 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点:
1、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都可以通过报纸、媒体等向外公开发布;
3、都是由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的一项法律措施;
4、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了义务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我们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失信与限高哪个严重时间,限高一般几年自动解除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