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顶替者怎么处理,高考顶替现在还有可能发生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皓振

高考顶替者怎么处理,高考顶替现在还有可能发生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湛皓振来为大家解答高考顶替者怎么处理,高考顶替现在还有可能发生吗?这个热门资讯。高考顶替者怎么处理,高考顶替现在还有可能发生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高考顶替案例有哪些

546分的高考成绩被偷走16年:一场改写命运的惊天骗局。当陈春秀颤抖着在学信网输入身份证号的那一刻,16年的苦难与疑惑化作一记闷雷,炸碎了教育公平的假象。屏幕上刺眼的“已毕业”三个字,像一把尖刀捅进她的心脏——546分的高考成绩、日夜期盼的录取通知书、本该在大学课堂里绽放的青春,竟被一群贪婪之手硬生生剜走!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个时代的耻辱。

2004年的夏天,山东冠县的烈日晒得人发慌。陈春秀每天死死盯着邻居家的信箱,眼里烧着希望的火苗。她的高考分数足够敲开大学之门,却因家里连一部电话都装不起,只能将录取通知书的命运托付给一墙之隔的邻居。然而,信箱始终空空如也。直到十月秋风卷走最后一片落叶,这个19岁的姑娘才绝望地认清现实:她落榜了。

没人知道,就在她蜷缩在食品厂流水线旁啃冷馒头时,另一个“陈春秀”正穿着崭新校服,在山东理工大学的教室里侃侃而谈。顶替者陈某萍仅考了303分,却凭借父亲的钱和舅舅的权,织就一张吞噬寒门学子人生的黑网:县招生办篡改档案、邮政人员截留通知书、高校对冒名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陈春秀在拉面馆端着滚烫的汤碗熬到凌晨时,顶替者正用她的名字领取奖学金;当她为幼儿园孩子们的学费发愁时,冒名者已靠着“偷来”的学历端上体制内的铁饭碗。

“他们偷走的不是学历,是我的一生!”2020年,36岁的陈春秀在镜头前嘶吼。当顶替者家属轻飘飘抛出“舅妈代办”“中介操作”的借口时,全网炸裂。网友的怒火烧穿屏幕:“303分顶替546分,这不是作弊,是谋杀!”“每一个签字盖章的人都是凶手!”央视主持人白岩松的质问更如利刃:“过去还有多少陈春秀?将来谁敢保证没有张春秀、李春秀?”

这场较量最终以46人被问责收场:陈某萍学历作废、公职解聘,其父与舅舅锒铛入狱,招生办、邮政、高校等链条上的蛀虫纷纷落马。山东理工大学“施舍”般提出补录,却遭舆论痛批:“16年青春是张入学通知书能补偿的吗?”更有教育学者一针见血:“每所高校都该倒查20年学籍档案!这绝不是孤案。

陈春秀事件撕开了中国教育史上最肮脏的脓疮。当底层家庭拼尽全力的高考,沦为权贵阶层随意涂改的草稿纸;当贫困学子的人生希望,被既得利益者当作商品标价出售,我们不得不承认:某些角落里的黑暗,远比想象中更窒息。

值得庆幸的是,电子档案、人脸识别等技术正在筑起防火墙。但比技术更重要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陈春秀用半辈子抗争换来的“迟到的正义”,应当成为斩断黑手的铡刀——因为教育的尊严,容不得半分弄虚作假;因为再卑微的生命,也有不可践踏的梦想!


高考顶替上大学

近日

“山东一网友发帖称连续两年高考被顶替

其中一名顶替者是班主任女儿”

一事引发关注

官方回应:

联合调查组正调查核实

6月24日晚,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针对此事发布通报:

区委、区政府立即责成区纪委监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目前已与发帖人建立联系。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媒体获悉,25日上午,调查组已与当事网友苟晶见面。

网友自曝:连续两年高考被顶替

班主任曾写过道歉信

6月22日,网友苟晶(微博@前世是天使2001)发帖称, 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

发帖内容显示,1997年顶替者为苟晶在济宁实验中学就读高三时的班主任的女儿,其顶替她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该班主任曾给苟晶写过道歉信。 1998年,原本曾在摸底考中考过全区第4名的苟晶,拿到的高考成绩却很差,并最终 在未填报相应志愿下被录取至湖北黄冈一中专院校

△苟晶微博截图

苟晶称, 她在2002年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人顶替上了大学 。因为当年曾有同乡告诉自己,有另外一个来自山东济宁同名同姓的女生在北京上大学。苟晶表示,因为自己的姓十分稀少,所以第一次有了被顶替的疑问。

△前排左一为苟晶

苟晶还表示,2003年,她的高三班主任曾托人转交了一封“道歉信”给她。她还记得信中的大致内容:“我的女儿没有像你这样聪慧,智商有点欠缺,她不争气。我作为一个父亲,非常不容易。1997年,我在很无奈的情况之下,才让她顶替了你的成绩去上大学。作为一个老师,我这样做,的确有违师德,但是请你原谅我。

△苟晶在济宁实验中学(高中)的毕业证

她说,收到道歉信时,自己已经结婚,女儿也快2岁了,父母和自己也没有能力去追究此事。她的心里并不轻松,但“回天无力,已经成定局了”。

△苟晶微博截图

这些年,她一直选择将此事淡忘。直到今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顶替上大学一事引起舆论关注。此后,山东省教育厅又清查出2002年至2009年之间242人涉嫌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取得学历。

苟晶决定把自己疑被顶替这件事说出来, “我现在并不是想去伤害老师,我就是想纠错 ” 苟晶说: “我不需要道歉,也不要赔偿。我就是想找到一个真相。”

△苟晶微博截图

涉事班主任两次登门来访

请求和解

苟晶说,舆论发酵后,当年的涉事班主任邱老师曾去往苟晶的老家看望其家人。目前苟晶在浙江工作,她的母亲在老家生活。

△苟晶在济宁接庄镇的老家

23日,邱老师带着妻子、女儿和女婿, 来到苟晶的老家 ,给苟晶的母亲带去了一些食品和1万元人民币,请求和解,但苟晶妈妈没有收钱。

24日,班主任邱老师专程来到苟晶在浙江工作的地方,希望能与其见一面 ,但苟晶并未与其直接见面。

苟晶的同事说:“他(班主任)骗我们说他是苟晶的亲戚,说苟晶和他女儿有点矛盾,需要解决一下。”

据悉,苟晶高中的班主任邱老师年近八旬,退休多年。 对于其女儿涉嫌顶替一 事,6月24日,济宁实验中学回应称, 邱老师已未在学校任职任教,并且事件久远,未有定论,不方便回应。

严查!

期待真相早日浮出水面!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高考顶替事件国家怎么处理?

案例一:惊动最高法的真假齐玉苓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是滕州八中的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某镇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齐玉苓和陈晓琪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考试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未能继续升学,

陈晓琪之父陈克政利用其社会关系,让其女陈晓琪领取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顶替齐玉苓进入济宁市商业学校学习。

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

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某银行滕州支行。

1993年,陈晓琪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银行工作。而误以为自己落榜的齐玉苓去了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以卖早点维生。



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1月,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1999年5月, 枣庄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没有认定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随后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认定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并获得经济赔偿48045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 25号) 》 已停止适用。



案例二:收9000元好处费,辅警伪造户口助人冒名顶替上大学

2012年8月,灵璧学子杨某甲考上山东某大学,而其录取通知书却被山东高考落榜生张某乙的亲属获得,于是张某乙便想顶替杨某甲去上大学。为此,张某乙的亲属找到了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户籍辅警郭某。收取9000元“好处费”后,郭某先给张某乙伪造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将身份证和户口迁往山东某大学,好让张某乙顺利入学。随后,郭某再给杨某甲办了一个户口。此后,杨某甲复读考上了北京某大学。但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发现他的户籍在全国户籍系统里,与山东一所大学的“杨某”重合,无法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原系某派出所辅警,主要职责是协助户籍民警张某甲整理户籍,操作户籍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办理户籍业务。

2012年七八月份一天,曹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告知其有灵璧籍学生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准备由山东籍学生张某乙冒杨某甲之名上大学,让刘某托关系办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迁出供张某乙上大学使用,再给杨某甲重新办理一个户口,留作杨某甲复读使用。

被告人刘某向曹某索要2万元,曹某预付给刘某1万元。

同年8月20日,刘某找王某帮忙,王某通过郭某领取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年9月14日,刘某与曹某等人到灵西派出所,持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县迁出。曹某又付给刘某1万元。

为了给杨某甲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找到郭某,谎称其朋友家亲戚的小孩因超生未入户,请郭某帮忙入户。之后王某在灵璧县灵城西关桥头附近,将刘某给的8000元及写有杨某甲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的纸条交于郭某。同年9月11日,郭某违反规定在户籍系统上编造杨某甲虚假户籍信息,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王某交给刘某。

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再次给郭某打招呼,让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郭某违反规定重新打印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给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户籍科签字。同年10月17日,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刘某送给郭某1000元。张某乙入学后,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入户,造成杨某甲户籍重复。

2013年下半年,杨某甲参加高考后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因户籍问题杨某甲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报警。同年10月11日,张某乙被山东某大学退学。次日,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杨某甲的户口从山东某大学所在地派出所迁回灵璧县。

2013年10月1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投案。同月8日及2014年2月26日,王某和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5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退赃款9000元。

另查明,2010年3月18日,刘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2010年6月13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最终,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对被告人郭某、刘某、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高考顶替的电视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 中国网 张瑞宇

中国网直播8月7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日上午10时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同志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谢谢。

臧铁伟:

近期在个别地方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有的当事人涉嫌违纪违规,有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惩,坚决维护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与公信力,切实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长成才的平等机会。

我结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绍两方面情况。

一是,处理这类事件总体上有法可依。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维护教育公平、考试公平高度重视,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考试公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既要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依法充分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是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顶替行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1)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2)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3)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

其次是行政责任。我国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行使学籍管理、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对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打击和遏制考试违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对考生冒名顶替入学或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最后是刑事责任。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比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

存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等定罪处罚。

存在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存在截留、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定罪处罚。

在招录等其他环节存在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电子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二是,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律界专家也就完善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既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严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最严举措,堵塞各种漏洞,坚决防止和制止有损教育公平的事情发生。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我们还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谢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高考顶替者怎么处理,高考顶替现在还有可能发生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