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裁定书可以上诉吗,移送管辖可以移送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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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区别
♢ 案例索引:江苏建工集团与呼和浩特恼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5号】
♢ 裁判要旨:移送管辖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种是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第三种是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对以上三种情形,第一种和第二种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第三种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均提起诉讼且属于宜合并审理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问题作了严格限定,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属于三种“确有必要”情形下,才能将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述三种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两个法院不属于同一审级,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上下级法院案件移交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
负责人:邢永红,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平,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恼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建工上诉称,第一,本案依法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建工起诉请求恼包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97777990元和利息若干,该诉讼请求是据实结算已完成工程量减去已支付工程款得出。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依据江苏建工提交的2013年8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的合同价款2.4亿元,减去已付工程款,尚欠7000万元左右工程款,并以该7000万元认定应当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应该是多少,均系实体审理的内容,一审法院不应在管辖权阶段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管辖标准,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本案与恼包村委会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的案件,并非同一案件,两案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均不相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将案件移送是错误的。第三,江苏建工2017年8月14日先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但该院拖延不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是错误的。本案立案日期至迟应认定为2017年8月16日,早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1日的立案时间。第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径自决定将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恼包村委会答辩称,首先,恼包村委会早在2017年8月15日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恼包村委会的起诉时间早于江苏建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时间。其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江苏建工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反诉解决,无需另行起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江苏建工的反诉标的额超过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也并不改变本案管辖。第三,考察人民法院立案的事实,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为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时间早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移送管辖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种是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第三种是当事人分别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对以上三种情形,第一种和第二种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第三种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均提起诉讼且属于宜合并审理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移交问题作了严格限定,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属于三种“确有必要”情形下,才能将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述三种移送管辖只能在同一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不能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两个法院不属于同一审级,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上下级法院案件移交的规定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应判断的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如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管辖。
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人民法院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通常以起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依据,至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则应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法裁判。本案中,江苏建工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97777990元,并提交了《呼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新农村改造项目工程结算汇总表》《恼包项目甲方已付工程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初步审查,可以确定江苏建工诉讼标的请求额为197777990元。本案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内蒙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径行以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的合同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实际上系对双方究竟应当以合同约定价款还是实际工作量结算作了实体上的判断,并以此将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197777990元降低至7000万元,不符合管辖权阶段对证据形式审查的要求,应当予以纠正。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其不能以该案应当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合并审理为由,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未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启波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林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东方法律检索
编辑:傅德慧
移送管辖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的规定。
规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及时移送其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发挥相关机关反腐败的协同配合作用,确保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明确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争执或推诿。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审判、审查起诉、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此处规定的公职人员是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大类人员。此处规定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除了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七类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还包括其他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为加强协调配合,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案件的管辖权。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此类案件,是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监察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反腐败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除了查清违法犯罪问题外,还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被调查人,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时,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协助的,其应当给予协助。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移送管辖裁定书
民事开庭后移送管辖是合法的,开庭后是不宜再进行移送管辖的,当然了,具体的案件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执行。
关于开庭后是否移送管辖需要参考:
《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法院移送管辖的时限。《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民事纠纷案件,一旦已经开庭审理,此时若是没有足够的理由,法院是不会将案件移送的。若是案件的被告对管辖权存在异议,此时也只能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之前,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
移送管辖的法条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 定义: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适用条件: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 程序: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6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指定管辖
1. 定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 适用情形: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程序:
•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4.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区别
1. 前提不同:
• 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 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2. 对象不同:
•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 指定管辖转移的是管辖权。
3. 法院不同:
•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 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4. 作用不同:
• 移送管辖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 指定管辖是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5. 发生原因不同:
• 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 指定管辖是不便于该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四、总结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都是管辖权二次分配中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地域管辖问题,包括管辖错误、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等。移送管辖更多体现平级的专门机关之间的协作制约,而指定管辖更多体现上级意志。两者在程序和适用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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