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所以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已过诉讼时效抗辩,则失去了胜诉权。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人问:我这个案子过了时效没有?一般来说比较好判断,特别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2017年10月1日生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注意:现在总则和通则是并行的,都是现行有效)
《民法通则》中是这么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所以,一般而言只需要判断是什么类型,然后看到期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1年或者2年即可。
直到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生效,总则将普通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成了3年。
法条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在临界点如何适用的问题,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比如,2015年11月1日到期的一个合同,到2017年10月日民法总则生效,未过2年。但是2015年12月1日起诉时过了2年,未到3年。这种情况下,是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呢,还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呢?业界纠缠不清。
后来出个了司法解释,算是有了定论,但是挺拗口: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专业从业人员,也得仔细读、并参照原法条才能搞清楚什么意思,对普通的当事人而言就更是费劲了。
从用户体验的角度出发,画了个图来给大家解释一下这几条。
举例: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那么:
假如2017年11月1日某合同到期,诉讼时效为3年,即使不发生中断,也可以最迟在2020年10月30日起诉。这一点没有争议。
假设2015年11月1日某合同到期,到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时)还未满2年的诉讼时效,那么也可以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最晚可以在2018年10月30日起诉。符合这种情况的区间为2015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
如果某合同在2015年10月2日之前到期,则只能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到期”之日,需要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附: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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