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管辖是什么,选择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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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区别
鲁法案例【2024】5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张学敬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选择管辖法院的要求
大小新闻客户端9月7日讯 2023年5月28日,陈某(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与王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李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唐某(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某(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达成一致,共同出资经营电商平台项目(目标公司: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合伙经营合同书》,各方约定了投资比例及合作事项,同时约定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作出现分歧,陈某向张店区法院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并请求清算。
法院审理
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的起诉明显不属于张店法院管辖案件,故,张店法院决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伙经营合同书》约定“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可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及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淄博市张店区,案涉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即合同签订地与淄博市张店区无实际联系,案涉出资经营电商平台(目标公司)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亦与淄博市张店区无实际联系。由此,案涉合同中协议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另外,唐某虽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件、通知可邮寄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祥和苑,但,该约定文件送达地址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住所地非同一概念,亦不能仅仅依据该约定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为原则。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为原则;但,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仅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如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约定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责任编辑 王道昌
选择管辖法院依据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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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在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朱新力委员指出,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赋予人民法院开展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改革的权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了行政诉讼的“主客场”,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公正感受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级别管辖上提导致基层行政审判“量少质弱人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县域法治建设的能力削弱。同时,行政案件呈“倒金字塔”分布,不符合四级法院功能定位。此外,从全国范围来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利用现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意通过增列被告、集中复议机制等人为提高审级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地域管辖制度较为单一,与人民群众对诉讼便利性、公正性的期待仍有差距。同时,跨区域管辖导致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法院办案成本均有所增加。近年来,浙江省三级法院探索实践了以属地法院管辖为基本原则、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属地管辖或异地法院管辖为有益补充的地域管辖制度,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对此,朱新力委员建议:第一,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可对《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除征收、征用决定与补偿决定案件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二是恢复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
第二,完善地域管辖制度。应当坚持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管辖、异地选择管辖。对此,可以修改相关条文,增加“原告可以选择到属地法院或者跨行政区域管辖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确定的其他异地法院起诉”的规定,尽可能将选择权交由人民群众,既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为基层法院更好地监督支持地方依法行政、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抓手。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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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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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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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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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陈某(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与王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李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唐某(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某(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达成一致,共同出资经营电商平台项目(目标公司: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合伙经营合同书》,各方约定了投资比例及合作事项,同时约定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作出现分歧,陈某向张店区法院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并请求清算。
法院审理
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涉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的起诉明显不属于张店法院管辖案件,故,张店法院决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伙经营合同书》约定“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可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及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淄博市张店区,案涉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即合同签订地与淄博市张店区无实际联系,案涉出资经营电商平台(目标公司)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亦与淄博市张店区无实际联系。由此,案涉合同中协议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另外,唐某虽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件、通知可邮寄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祥和苑,但,该约定文件送达地址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住所地非同一概念,亦不能仅仅依据该约定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在淄博市张店区。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为原则。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为原则;但,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仅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如当事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约定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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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协议管辖,不能任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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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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