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柳先生和程女士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朋。2012年,他们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程女士、柳先生和小伟三个人的名字。由于长期感情不合,今年,程女士和柳先生决定离婚。近日,程女士求助咨询,问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夫妻双方和儿子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财产分配中会被怎么处理呢?
【张涛律师评析】
登记在男女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由男女双方婚后出资,并且协商一致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共有人。因此,这类房屋应定义为家庭共有财产。然而,不管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解决的问题是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问题。
在我国,家庭尚有两代或三代人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除了直系血亲外,还可能有旁系血亲和姻亲。这样,家庭共同财产也括:
(1)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的个人财产;
(3)子女财产;
(4)家庭其他成员财产。
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如以户为单位从事副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的收入),离开家庭的一方,还可以分割自己享有的那份额。但子女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综上所述,离婚时,最好先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离婚已经难以避免,至少曾经拥有,也应该和平的结束。何况孩子是最无辜的,更应该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杭州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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