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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言

  在最近的职场一些热点事件当中,以及我们在给很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当中,我们经常见到单位招聘的人员,原单位对其有竞业限制和保密的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单位故意从竞争对手挖人,而很多高管人员以及一些技术人员都有企业的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存在,这样的咨询是特别多的。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无论是招聘方还是原来的单位,都应该对于自己商业秘密这种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这是市场上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最重要的一条渠道。

  据我们简单的统计,大部分的企业泄密事件都和员工的离职有关,所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对于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保密义务的强调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非常遗憾,很多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并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的严重性,对于保密的问题,大家总是认为一种可有可无,甚至很多员工自身都不知道哪些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案件:员工把存在单位电脑当中的一些药品配方信息当做了一个随便可以上传到网络上的资料,仅仅用于换取某文库上的积分,上传了大量的企业的涉密资料。当单位发现这样一个泄密事件发生之后,追究到员工责任的时候,员工也感觉很委屈,说“这些资料在电脑里面存放了好多年,从来没有人觉得它是商业秘密”,但是一旦发生,对于企业的影响甚至有生死存亡的意义。所以,在职期间单位非常有必要对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经常开展关于保密的知识培训,让员工意识到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在工作当中运用到可能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在离职的时候,如何办理手续显得非常的重要。

  当然,除了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企业需要注意培养的之外,还有一些通常的手段是企业应该采取的。比如说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往往很多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给予相关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的各项事宜;更明确约定,一旦涉密或者有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员工在职期间所应该受到的处罚,以及离职之后对单位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单位可以采取的通常的手段。当然也有一些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的同时呢,也有一些针对各个方面的保密制度的颁布。比如说,对于单位的计算机管理、对涉密电脑的管理、对于计算机相关接口和连接的管理以及网络安全的注意事项,还有一些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对于这种废旧物品或者工业垃圾处理等,都有非常严格的保密制度,这同样是比较通行的防止单位泄密的手段。与保密相关,其实我们刚才讲到了员工的泄密问题,尤其是员工离职到竞争对手处的泄密,这个就涉及到了另外一个与之相关非常重要的问题叫竟业限制。

  其实,关于竞业限制的话题有很多,我们特别需要提示的是,竞业限制问题是需要单位与员工事先做约定和安排的。在我们实践处理的大量案例当中,很多的商业泄密都是高管员工离职造成的,高管员工到竞争对手去工作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方式,而单位能否限制自己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保密人员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呢?不管管理者是怎么考虑的,在法律上,如果双方对此没有限制性的约定,单位是不能做这样的限制和约束的。所以在员工在职期间和员工签订好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就显得很重要。否则员工到新的单位去入职,或者是自行开设与原单位相竞争关系的这种业务,对原单位的影响这件事情,原单位就没办法控制了。所以,事先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员工离职的时候,单位就可以有足够的或者说是充分权利去对离职员工做出约束和限制。比如,如果想要启动对于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那么依法向其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都是非常常规的办法,都可以起到员工在某一段时间内不到竞争对手去工作,维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的这样的目的。所以,保密和竞业限制的问题不发生是不发生,一旦发生就是大的问题,希望各位能够注意到这样的问题,提前做出设计和安排。

  对于员工来说,我觉得如果和单位签署了相应的保密或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离职的时候单位也有类似的要求或者是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员工也应当去遵守这样基本的一个法定义务,这也是一个员工在职场上的最基本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否则的话,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追究和相关法律的承担是非常清楚的。只有劳方跟资方来共同维护双方的约定,才能让市场竞争秩序得以维护,才能让劳资关系得以和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均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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