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吗
教唆的犯罪行为与由其诱发的被教唆者进行的犯罪行为,共同构筑了整个犯罪行为的动态流程体系。教唆者与实行者在这一犯罪行为中构建出紧密的联结关系,称之为共同犯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教唆别人犯罪的行为,需要由作为教唆者的行为人和涉案的被教唆者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程度则要参照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来确定。换言之,教唆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犯罪性质,即使被教唆者未能实际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教唆者也有可能因为其进行的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涵盖了犯罪的多重元素:主体资格,主观倾向,以及客体及其客观表现。具体而言,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其主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故意层面,即,该犯罪嫌疑人明明知道自身的驾驶行为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但还是无视这种可能性,毅然决然实施了这种危险行为。而该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客体”,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安全权益;至于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常会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是参与竞速竞赛等违法行为,以上这些都无疑体现出了极度危险性的特征,足以给数不清的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三、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被害人因素有哪些
刑事案中的受害者乃指合法权益直接受不法人为行径侵害之个体。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在自诉案件中所处的诉讼地位便是自诉人,占据着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席位,依法享有与原告人同等的所有诉讼权利;而在公诉案件之中,公诉人则以原告身份出现,受害者作为诉讼当事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者更为丰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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