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什么,教唆别人犯罪构成什么罪

刑事辩护 编辑:杨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涵在于将评判犯罪成立所需具备的各项必要条件进行归纳汇总。此概念主要由以下四大要素紧密相扣且相互作用而形成: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观方面。首先,犯罪主体所关注的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状况,其次,犯罪客体体现为犯罪行为对某些特定权益的侵害与冒犯,再次,犯罪客观方面则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最后,犯罪主观方面则关乎于行为人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是否具有谋求、放任或者至少应当预见事件发生的故意或过失情态。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四个构成要素彼此间既相互依存、又自我约束,共同对一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教唆别人犯罪构成什么罪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其效力等同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被界定为一种特定形式的犯罪行为——教唆犯罪。在此过程中,教唆者通过其言语表达、实际行动乃至其他任何明确或间接的方式,诱导另一方萌生犯罪意愿并付诸实践。若经过层层教唆后,被教唆者并未实际采取犯罪行为,那么教唆者仍需对其教唆行径承担刑事责任。这其中,司法裁决者会深入分析被教唆犯罪的本质属性、教唆行为所呈现出的严重程度以及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波及面等多重因素,从而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是教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则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法律制裁。

三、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吗

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必须有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实际上,在刑法领域里,犯罪构成的要素可以被划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大类。其中,客观要素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而主观要素则主要涉及到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动机目的等等方面。虽然如此,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类型,例如行为犯和危险犯而言,它们的成立并不必然地依赖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或者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出现,便足以构成这些犯罪。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来具体分析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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