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拘留15日、10日!各罚1万!,拘留十五日是什么行政或民事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和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制服的法官”,然而南通却有两名男子因不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对一审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11月2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今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因恐吓人民陪审员被拘留的案例。

  今年上半年,陶某、李某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对任港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崇川区市监局未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两人遂将崇川区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任港街办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查,崇川法院及南通中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已经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评判,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因房屋是临时建筑,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后财产归属、损失赔偿等也进行了认定。开发区法院遂以所诉合同受生效裁判文书羁束为由,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接到行政裁判书的当天下午,陶某和李某一起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两名人民陪审员,无理要求人民陪审员告知其参审和合议情况,并以法院文书系伪造公文为由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又阻止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妄称人民陪审员要和法院进行串供,引起了周围大量群众围观。

  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李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还严重干扰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开发区法院不完全统计,陶某近年来在南通市两级法院共提起和代理了数十起诉讼,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陶某还存在着诸多扰乱审判秩序等行为。因此,开发区法院决定取消陶某今后在该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法官说法: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阳光审判的重要举措。”法官介绍说,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人员的恐吓、侮辱、诽谤、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陶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对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已给人民陪审员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法官提醒,每一个诉讼参与人要依法维护权益,合法表达诉求,始终尊重和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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