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人买房只关心价格、位置、基础设施等,很少关心房地产的使用年限,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有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
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了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因素,还应看使用年限。有的商品房价格看起来便宜,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购房人其实吃了大亏。所以,购买商品房一定要先看开发商的土地证,上面清楚地标明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以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使用权为50年,除了开发时间,购房人的实际使用权年限不到50年。有些土地经过了几次转让,使用年限会更短。比如,你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从1990年算起,余下的使用权年限只剩下了30年,价格就与使用权50年的商品房不可同日而语。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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