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应理赔吗A运输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作协议》,为其所属的运输车辆购买保险,其中第十三条约定:“暴雨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协议责任免除条款”。
2015年8月,A运输公司车辆遇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损坏,修理费达18万余元,A运输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遭拒绝,无奈提起仲裁。合议庭意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合议庭经审理,裁决B保险公司全额承担A运输公司更换涉案发动机损失18万余元。律师说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A运输公司与B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暴雨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协议责任免除条款”。两条款内容存在冲突情形,由于该《保险合作协议》系B保险公司提供的合适合同,此两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此种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根据上述合同法规定,应当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即作出不利于B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应由其承担涉案发动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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