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能否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可以拿来代位主张的。
抵押合同这种担保合同,它其实是从主债权债务合同里派生出来的小兄弟。
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忘记了他那份应当行使的权力或与之相关的抵押权,并因此阻碍到你债权到期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跑到法院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催讨他们在别人那儿的权益。
二、签订抵押合同实际上是质押,抵押有效吗
在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间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这个期间必须是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所明确约定的,并且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或者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才可以开始计算。
若当事人未能就此作出明确的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那么担保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在此后的六个月内保持有效。
三、抵押财产是什么意思
资产抵押,即在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抵押人需将其拥有的某项财产保持原有状态且不进行任何物理移动,以此作为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的担保依据。
若债务人无法按期按时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债权人可凭借其合法权益,依法对标的资产进行折价或者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拍卖及变卖,甚至在无法精确估算其价值时也可以进行作价出售,从而提前实现对自身权益的充分补偿或部分追回。
从抵押的原始意义来说,只要一个实物被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面临当时无法及时支付的债务压力时,债权人就有权利通过出售这一抵押物来达成偿还债务的最终目标。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该财产的实际所有者才有资格为其设定抵押权益,其他人均不得未经授权擅自行使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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