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吗,补单算诈骗吗还是诈骗

刑事辩护 编辑:史涵

一、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吗

诉讼诈骗在一定程度上可归为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是指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情形,存在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财产,进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常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法院作为受骗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裁判,而最终遭受财产损失的是案外人即真正的被害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行为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误导,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对被害人不利的裁判,从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不过,诉讼诈骗与典型三角诈骗也有差异。诉讼诈骗利用的是司法公权力这一特殊场景,借助法院的裁判权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其欺骗对象具有特殊性,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但从本质特征上看,符合三角诈骗受骗人与被害人分离,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财产的特征。所以,诉讼诈骗具有三角诈骗的属性。

二、补单算诈骗吗还是诈骗

补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补单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情形,则可能构成诈骗。比如商家通过虚构交易,诱导消费者付款却不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借此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补单主要是为了提升店铺销量、信誉等商业数据,商家不存在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有履行交易的基本意愿和能力,一般不构成诈骗。不过这种补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补单就是诈骗,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三、如何不被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

若想不被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需从多方面着手。

主观上,要确保没有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对他人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毫不知情,不存在事前通谋、事中默契配合等情形。比如,不知对方利用自己提供的技术、工具或信息从事诈骗活动,或者虽知晓对方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但未明确意识到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

客观上,没有实施为电信诈骗提供实质帮助的行为。具体而言,没有参与策划诈骗方案、提供诈骗工具(如虚假网站、通信设备等)、协助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等。若曾有过相关行为,需证明该行为是在正常业务往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此外,在发现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相关线索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所知信息,以表明没有与诈骗分子勾结的意图和行为,通过这些举措来避免被错误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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