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年内,对当初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后悔的,起诉还管用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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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我的妻子贺某是2006年结婚的,婚后我们共同奋斗买了三套房子,都登记在我的名下。2016年,我发现贺某与他人有染,遂决定与其离婚。贺某提出如果分给她两套房子,她就同意离婚。当时我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遂同意将两套房子给她,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办完离婚手续后,贺某一直催促我协助她办理过户登记。可是现在,我越想越后悔,明明过错在贺某,我应该得到两套房子才公平。我想问一下我们离婚后一年内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后悔的,我还能起诉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都必须遵守。您的妻子虽然是过错方,但在离婚时您为了尽快与其离婚而签订的有关离婚协议,是出于您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当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你们二人必须遵守,您有义务配合贺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根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驳回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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