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命令与实际情况有冲突时怎么办,民警能不能拒绝执行上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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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命令下级执行用词
很多人在工作中都会遇到这种问题:
上级交办的任务,自己不认同,或者做到一半发现有新的情况,该怎么办?
是要言听计从,还是据理力争?
库叔今天分享一篇文章,从两个战争故事讲起,探讨一下如何对待上级的命令。
文 | 宫玉振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编辑 | 谢芳 瞭望智库
本文为瞭望智库书摘,摘编自《铁马秋风集》,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12月出版,原标题为《上级的命令,该怎么执行?》,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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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个孟良崮战役的故事。
山东临沂孟良崮战役纪念馆。图|视觉中国
1947年5月中旬,华东野战军以5个纵队的兵力将张灵甫的整编74师包围在孟良崮,但国民党随即以10个整编师的兵力对我军形成反包围,企图以“里应外合、中心开花”的战术,歼灭华东野战军主力。
华东野战军在围歼74师主力的同时,必须挡住外围国民党增援军队的进攻。一旦外围国民党援军与74师打通联系,华东野战军的作战计划就会落空,甚至出现形势的大逆转。
在孟良崮战役中,1纵1师师长廖政国的任务是,率领3个团的兵力,扼守60多公里的阵地,挡住国民党25师、65师两个整编师的增援部队,以保证主力拿下孟良崮。
5月16日,在74师即将被歼的关键时刻,孟良崮战役中最惊险的一幕出现了。
在蒋介石的连电催促下,黄百韬指挥的国民党25师向1纵1师的阵地发起了疯狂的进攻。到中午时分,三山店、交界墩等地我军阻击部队伤亡殆尽,阵地失守。到下午4点,界牌也落入25师之手。随后,25师以重兵向天马山、蛤蟆崮一线我军主阵地发起了猛烈的攻势,并且已经攻上了天马山的山腰。
天马山是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25师即可打通与74师的联系,华东野战军就会输掉这场战役。
廖政国派出最后一个连驰援天马山,但黄百韬又将两个营的兵力投入到天马山。廖政国手中已经没有任何预备队可用,天马山眼看就要失守。
就在这一紧急时刻,廖政国突然发现后方山沟里有我军的一支部队在向东运动。这是华东野战军4纵28团的一个营,正在奉上级命令进攻孟良崮。他立即赶过去拦住了这支部队,对这个营的营长说:“我是1纵1师师长,我命令你们立即增援天马山。”
4纵的营长说:“我营奉命跑步赶去攻击孟良崮,我们的任务也非常紧急。”
廖政国向天马山一指说:“天马山阵地的得失,关系重大。如果敌人打通联系,我们就全局皆输。我手里只剩下七八个警卫员,你的部队要听我的指挥。”
4纵这个营与廖政国在建制上并无隶属关系。但营长稍微考虑了一下,便坚定地说:“好,为了整体的利益,我们执行你的命令。”说完,便率领部队回过头来,向进攻天马山的国民党军侧翼发起了猛烈反攻。
这个营的突然出现,改变了阻击阵地上的敌我态势,进攻天马山的国民党部队一下子垮了下去。天马山被牢牢地控制在了我军阻击部队手中。
国民党74师突围的最后希望,由此破灭。1个小时后,74师全军覆没。
再讲一个滑铁卢之战的故事。
滑铁卢战役遗址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以南约20公里索瓦尼森林尽头的滑铁卢小镇附近,圆锥形狮子山山顶安放着一个栩栩如生的铁狮子。图|图虫创意
1815年6月17日,也就是滑铁卢之战的前一天,拿破仑交给格鲁希元帅一个命令:追击去向不明的普鲁士军队,以防普军回头与威灵顿公爵率领的英军会合,从而保证拿破仑在滑铁卢歼灭英军。
拿破仑给了格鲁希3.3万人,占到法军主力的三分之一。
格鲁希按照命令,开始向预计方向发起了追击,但始终没有发现普军的踪影。
6月18日上午,正在用早餐的格鲁希听到远处的炮声。所有人都意识到,皇帝那边发起了进攻,一场重大的战役打响了。格鲁希的副司令热拉尔急切地要求,立即向开炮的方向前进。第二个军官也赞同赶紧向开炮的方向转移。
格鲁希很不开心,他说,在皇帝撤回成命前,他绝对不能偏离自己的职责。
热拉尔只好请求说,至少让他率领自己的部队和若干骑兵,赶到那边的战场去。
格鲁希只考虑了一秒钟——用斯蒂芬·茨威格在其《人类群星闪耀时》一书中的话说,那是决定他的命运、拿破仑的命运和世界的命运的一瞬间——然后说,再分散兵力是不负责任的,我们的任务是追击普军,而不是其他。
军官们沉默了。部队继续往前走,普军始终没有出现。远处传来的低沉的隆隆炮声震颤着大地,所有人都明白这绝不是什么小小的遭遇战,而是一场大战役、一场决定性的大战役。
格鲁希心里也越来越不安,他继续等待着皇帝要他返回的命令,可是命令没有来。这个时候,他离滑铁卢战场只有4小时的路程。
接下来的事情你肯定知道了,普军赶到了滑铁卢,得到增援的威灵顿取得了胜利。历史学者感慨说,如果拿破仑赢了这场战役,他很有可能重新控制欧洲。
面对上级的命令,你会怎么去执行?是像4纵营长一样,还是像格鲁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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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执行,很多人会把军队的执行看成是无条件的执行,也就是所谓的“没有任何借口”,或者“保证完成任务”。这也是很多企业家热衷于向军队学执行的基本出发点。
然而,这实际上是对军队执行的最大误读。军队当然要强调坚决执行任务,但僵化机械的执行往往会使军队遭遇惨败。
战争最大的特点就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下属的执行至少面临两个重大挑战。
其一,并不存在完美的计划。
战争的环境是动态的、不确定的、复杂的,而人的理性和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上级也是如此。没有人从一开始就能看到结果,没有人对大势的理解能够一步到位,更没有人能一次性看清所有的过程和细节。
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哪怕是最高决策层,也很难拿出完美的行动方案和绝对正确的作战命令。
一句话,对于下属来说,并不存在由上级制订的、自己只需要不折不扣来执行的完美计划。
其二,再完美的计划也必须变化。
意外和不确定性是战争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计划执行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太多的事情让你措手不及,你必须学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事实上,战争中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
战争必须有计划,没有计划或者计划漫不经心,从来都是战略的大忌。但是在战争史上,完全按照计划来实现的战略,只能是例外,而不可能是常态。
而且,战争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从战略到战役再到战术,越微观,计划的改变就越频繁。用毛泽东的话说,战术计划“常须一日数变”。
战役计划“大体能终战役之局,但在该战役内,部分的改变是常有的,全部的改变也间或有之”。
战略计划“有更大的固定的程度,但也只在一定的战略阶段内适用,战争向着新的阶段推移,战略计划便须改变”。
在这样的环境中,不要奢望一次性就可以制订出一个计划,然后就可以完美地执行到底。相反,好的执行必须承认上级计划的局限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军队的执行就不可能完全是控制型的、指令型的,或者是绝对服从型的。创造性的执行,也因此成为好的执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军人当然要坚决执行上级的任务,但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坚决执行从来都不应该是机械执行,无条件服从的下属也从来都不是最好的下属。
在战争中,存在着两种执行。一种执行是对上级言听计从,上级叫干啥就干啥,丝毫不敢违背上级的决定。
这是机械呆板的执行,是低级的执行,是平庸的执行,是缺乏担当的执行。在战争史上,下属越是机械执行,就越被动,越打不了胜仗。
本质上,这是一种伪执行,是会给组织带来灾难与失败的执行。
毛泽东早就尖锐地指出过这一点:“盲目地表面上完全无异议地执行上级的指示,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的指示,这是反对上级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
还有一种执行是,下属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上级的指示,而是从全局的高度,根据所处的环境,去创造性地执行。他可能未必事事顺着上级,可能他的执行会有违上级的指示,但是他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更好地帮助组织取得胜利。
这样的执行,才更符合组织的利益,才更有利于帮助达成上级期待的目标。这种执行才是真正的好执行。
3
商业世界同样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对于不确定环境下,下属如何执行领导的指示,军队有三条心得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实现上级的意图,而非单纯执行上级的具体命令。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在战争环境中,哪怕是最高决策层,也很难拿出完美的行动方案和绝对正确的作战命令。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就不再是上级具体的方案和命令,而是如何实现上级的整体意图。方案和命令只是实现整体意图的手段,方案和命令本身就是需要随机应变的。
下属所要理解的,就不应该仅仅是方案和命令本身,而是要透过具体的方案和命令,真正把握上级的意图。
某电商巨头的高管说过一段话:当老板的命令是正确的,我们要不打折扣地执行。当这个命令是错误的,我们要把它正确地执行。
正确地执行,就是要理解你所受领的任务背后的上级意图,并根据这个意图来思考最佳的行动。
即使没有上级的命令,即使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也主动采取行动,去帮助实现上级和组织的意图。这是好下属最有识别性的一个特征。
用北宋《百将传》作者张预的话说,是“见义而行,不待命也”。
所以,好的上级,看重的一定是能够达成自己意图的下属,而绝不是全无原则、只知顺从自己的下属。好的下属,追求的首先是全力达成上级的整体意图,而不是一味拘泥于上级具体的方案和命令。
对于上级来说,这需要格局,需要胸怀,需要境界,需要坦然地承认自己也会犯错,坦然地接受有时候下属比自己更了解情况,因而下属的意见有可能比自己更正确、更英明。
而作为下属,则需要全力理解上级的真正意图并融会贯通,从而从上级意图的角度,理解自己所受领的任务在战役或战斗中的地位与作用。
其次,从全局的高度思考自己任务的同时,从局部出发积极向上级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在战争中,下属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上级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下属绝对不可以以上级规定的任务不符合本级的利益而拒绝执行,绝对不允许出现自己赢了局部而组织输了全局的局面。
局部的利益必须服从全局的需要,下属的行动必须服从上级的意图。
因此,下属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思考上级赋予自己的任务,从而以符合上级意图的执行,全力推动上级和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好的执行,固然不能机械呆板,但也绝对不可以随心所欲。
然而,全局又是由局部组成的,下属从局部、从一线看到的问题,往往又会对上级观察全局、做出决策有极好的参考价值。
因此,好的下属,在从全局的高度思考自己执行的同时,还会从所处的局部出发,积极向上级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作为上级决策的参考和依据,甚至可以在关键的时候改变上级的决策,使得上级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
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年下半年,国民党向中原战场调集了80个旅的兵力,企图将我军赶出中原地区。
1948年1月,中央军委致电粟裕,要他率领华野3个纵队南渡长江,实行战略跃进,把战争引向国民党的深远后方,吸引中原敌军20到30个旅的兵力回防江南,以减轻中原战局的压力。
南京渡江胜利纪念馆。图|图虫创意
粟裕对中原战局进行思考以后,对中央的这一计划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我军以区区3个纵队渡江南进,既不能调走国民党在中原的精锐之师,减轻中原我军的压力,反而会削弱中原我军的力量,不如利用中原解放区已经逐渐巩固的优势,集中兵力在长江以北大量歼敌,这对改变中原战局更为有利。
中央对粟裕的意见极为重视,毛泽东亲自召集书记处全体成员听取粟裕的汇报,并采纳了他的建议。此后战局的发展证明了粟裕意见的重要性。正是在粟裕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淮海战役的决议。
让听得见炮声的人参与决策,决策就不再是某个人或某一小部分人做出,然后交给其他人执行这样一个僵化呆板的过程,而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
让下属参与决策,下属就不仅仅是执行者,决策与执行也就不再脱节,而是成为持续反馈的共创过程。
对于上级而言,可以迅速高效地将一线反馈上来的真实变动迅速纳入到自己的决策优化之中。对于下属而言,想法本来就是自己提出来的,一旦上级认可并追加战略性资源,执行起来就会极其顺畅。
第三,当上下级出现分歧时,一旦上级做出明确的决定,就要把上级的决定当成自己的决定来坚决执行。
上面粟裕改变中央决策的例子,其实还没讲完。在粟裕向中央提出不同意见的同时,他也准备好了中央要求的3个纵队。如果中央坚持原定的要他南下渡江的计划,他就会坚决执行中央的命令。
粟裕的做法很好地展现了什么叫好下属。作为下属,在上级做出决策之前,应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一旦上级做出了明确的决策,下属就要把它当作自己做出的决策一样坚决执行,而决不能固执己见。
曾担任美军参联会主席的鲍威尔上将在军中有着非常丰富的阅历。他注意到一个现象,有些军官的能力很强,但他们的军旅生涯并不顺利,前进的航船经常触礁搁浅。
他发现这些军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待上级要做的事情过于固执己见。
他们抵制那些他们认为是愚蠢的以及与自己不相干的事情,结果他们自己也未能生存下来。
鲍威尔认为,这些军官的做法本身就是愚蠢的。在军中,身为下属,当上级的命令非常明确的时候,首先要执行上级的命令,哪怕内心暂时并不完全理解。
在谈到什么是对上级的忠诚时,鲍威尔曾告诫下属:“当我们辩论某个问题的时候,忠诚就意味着把你的真实意见告诉我,不管你认为我会喜欢它还是不喜欢它。在这个阶段,有分歧对我是一种激励。但是,一旦做出了决定,辩论就结束了。从那时起,忠诚就意味着把我的决定当作你自己的决定来执行。”
对于下属而言,这大概是在执行上所能听到的最好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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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下级服从上级命令
在基层采访时,有干部向半月谈记者坦言:有时领导的要求、指示“踩红线”“打擦边球”,甚至明显违纪违法,作为下属明知是“坑”,迫于种种原因却不得不执行。“执行吧,违纪违法,哪天查出来了,肯定要问责;不执行吧,提要求的是领导,你还想不想在单位混?左右都是‘坑’,这种情况很普遍。”中部省份某乡镇干部说。
1 “领导指示无论对错都执行”
中部某省会城市一纪检干部接受采访时谈到某80后干部的尴尬遭遇——提拔公示期间被举报了。
这名80后干部原本在某市直部门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准备提拔他为单位副职。但在任前公示期间,他被人举报违规接待,违反“八项规定”精神。
纪委介入调查发现,举报事项基本属实。不过,这名80后干部并没有主观故意,违规接待、套用公款都是单位主要领导指示的。上述纪检干部说,他是单位办公室主任,肯定知道这么做不对,但是他还是按照领导要求做了。
每年秋季开学前夕,中部某县教育局长就会关机“玩消失”。
“年龄不够的、择校的、转学的、换班的,托关系的人实在太多了,我根本应付不过来。”这名教育局长说。
但这位教育局长坦承,如果“关系硬”,有县级以上领导“打招呼”,尤其是书记县长“发了话”,即使明知不符合规定、对其他学生不公平,他也不得不想办法“搞定”。
东部某省一些乡镇干部反映,“领导指示无论对错都执行”的情况在基层比较常见,不少干部都会遇到类似情况:领导交代的任务,不办不行,办了又违法,进退两难。
“违法征地,未批先建,突破规划,公款送礼,超标准接待……这些基层多有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大多决策是领导,执行是下属,下属背着领导乱来的情况比较少见。”中部某省巡视办一位常年参与巡视的处级干部说。
2 执行错误命令容易进“坑”
半月谈记者在南方某县采访了解到,一返乡老板在某乡镇风景区内建起大型违建,被群众举报后,这个乡镇的国土、规划等站办所负责人被问责。
“没办任何手续,规模搞得那么大,一直不管不查,哪里是这些站办所负责人能决定的?如果县领导、乡镇主要领导不发话,这处违建根本起不来。被举报了,就找些下属来‘背锅’。”当地一名干部对半月谈记者说。
在基层,会议纪要很重要,通常被认为是集体决策。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干部执行会议纪要被判刑的案例。
河南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原主任夏某,按照政府相关会议纪要,违规给开发商办证,允许其增高楼层。法院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上诉称他是执行职务,主观上并无滥用职权的故意。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夏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东南沿海某乡镇书记认为,执行政府会议纪要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会议纪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知违法仍然予以执行,其实是“往坑里跳”。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说,早在几年前,有红头文件推销烟酒的,有红头文件为违法犯罪干部求情的,这些都如同违法会议纪要一样,都错误地运用了纪要或文件形式。
“以前,类似执行政府文件行为,即使犯了错,违了法,也往往被认为情有可原。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这对所有基层干部都是一个警醒。”汤黎虹说。
3 应追本溯源,约束权力
基层干部表示,上级命令不论对错都要执行,基层干部陷两难的现象,本质上来说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盛行的恶果,催生了不讲原则、媚上欺下等不正之风。
公务员法规定,下级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但因种种限制,很多时候基层干部很少跟上级较真。
不少基层干部反映,直接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非常重要。在单位考核、评价、奖惩、晋升、调动等方面,他们拥有很大话语权。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基层干部不敢也不愿“得罪”他们。
少数领导干部看准了基层干部的这个心理,在提要求、下指示的时候,极少考虑后果和下属感受。个别领导干部对下属讲“我不管你用什么办法,我只要结果”,强烈暗示下属采取非常手段。
化解“不办不行,办了违法”的困局,要追本溯源,约束权力。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在现阶段,下级给上级提意见,或者抵制上级错误命令,在操作上还有很多不顺畅的环节。
要提高基层决策规范性。汤黎虹建议,在基层决策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依法依规、程序正当,通过集体决策、痕迹管理等方式,防止个别领导“决策拍脑袋、表态拍胸脯、事后拍屁股”,不给执行层挖坑出难题。
上级挖坑,下级倒霉?这份“坑官”的会议纪要是如何出炉的?
一份政府会议纪要,在河南省永城市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多位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对簿公堂”,一桩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历史遗留案”,因一份违法的会议纪要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两名官员被法院判定滥用职权罪。
违法会议纪要在国内并非个例,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的错误“官念”,值得深思。
1 为解决信访问题而生的会议纪要
近期,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明旭、刘予永两名官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判决备受关注。
夏明旭是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刘予永是该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而两人滥用职权罪竟是由一份4年前的会议纪要而起。
2012年,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部分业主信访反映,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置业)违法建设永阳花苑小区地下车库,要求其停止建设。
当时,这一地下车库建设已获规划部门批准。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永阳置业愿意停止该地下车库的建设,但要求政府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
2012年11月2日,永城市专题研究永阳花苑地下车库有关信访问题。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永城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载明,为弥补永阳置业的损失,在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和不影响永阳花苑小区及江南世家小区整体规划、日照、美观和稳定的前提下,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审核后,同意永阳置业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研究和印发上述会议纪要时,夏明旭尚在其他单位任职。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调任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之后,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找到夏明旭,要求按照该会议纪要为永城市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刘予永和夏明旭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永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上分别签署“按照城市建设领导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要求,同意办理”“按城建领导组文件和信访案件推进会议要求,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擅自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2 上级挖坑,下级倒霉?
夏明旭说,会议纪要印发时他并未在任,没有参与文件讨论,接到的是上级要求执行的命令。
他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向领导提出过不同意见,但未被采纳,才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又办理了规划许可证。
刘予永说,他是按政府文件执行办的证。在执行过程中,也向上级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领导认可。
执行上级的命令没有错误,后来办的证也撤销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被判定滥用职权罪。
据夏明旭辩护律师的意见,夏明旭执行文件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更具戏剧性的是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并非永阳置业公司开发,而是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与他人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联合开发。
而会议纪要中,仅要求为永阳置业补办新增加建筑的相关手续。这最终成为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权罪的重要依据。
沈丘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夏明旭、刘予永在违法建筑已经建成时,并未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在明知会议纪要部分内容违法且会议纪要明确表述“帮助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补办上述新增加建筑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把关,违规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3 权力运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在夏明旭、刘予永诉讼案件中,两人对法院对其滥用职权罪的判决有“满腹牢骚”,称是按照领导要求办事,且提出过不同意见却未被采纳,“不得已”执行了违法的会议纪要。
一边是领导意志,一边是遵规守纪,夏明旭等人的“尴尬”绝非个例。
专家表示,依法行政是国家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会议纪要并非法外之地,其内容依然要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违法的会议纪要当然不能被执行。
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半月谈”(ID:banyuetan-weixin)
人民警察法执行上级命令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完待续)
md上级命令
背景: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实、违章处理科科长罗某学二人,违法签批减轻处罚,两名下属李某军、吴某林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万多元。去年11月15日,李某军、吴某林被该市南岗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8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发表欧阳晨雨的观点:
设身处地来说,李某军、吴某林确有自己的难处。现实语境中,“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决非戏谑之言。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尤其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秉公执法,更是社会的底线。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明确对“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等六种情形,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遗憾的是,这些看似刚性的制度,因规定侧重于“事后惩罚”,且过于抽象,未必能有效规避正常执法活动被“阻碍”和“干扰”。鉴于此,公安等执法部门不妨借鉴司法部门的相关制度,从立法路径上,健全维护执法权威的法规制度。中办、国办2015年3月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面对违法干预情形,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警察也需要类似法规制度为自己撑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在此案中,若有领导干预痕迹记录在案机制,两位上级恐怕也不敢这么猖獗。
小蒋随想:
这既折射出某些人自恃“权大于法”,又表明潜规则有时会“盖过”明规则。要说本例中的执法者不懂依法办事、上级和下级不明白违法签批,肯定是瞎掰。但是,当事人就是仗着掌握权力、执行法律夹带私货,干着违法的勾当。某些领导的“授意”,就是以“不成文的规矩”在一些单位“好使”,甚至还披上“特事特办”的外衣。某些领导违规违法,还声称“出了事我负责”。对此,下级有没有向上级说“不”的勇气?有没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如果答案不明确或者渠道不畅通,某些明规则难免存在被虚置的可能。假使上下级违纪违法配合默契形成“窝案”,更会让明规则失效。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法治要成为一种信仰,就要确保法治被全面贯彻和执行,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处理此案,是正义必达的彰显,执法犯法者咎由自取。但这毕竟是事后处理,人们更关注的是事前预防,各种规定红线有没有通电,举报者是否拥有免于恐惧的现实保障,外部监督是否足够。这也是确保“劣币不会驱逐良币”的关键。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造一支禁得住考验的执法者队伍,必须令执法者首先敬畏并严格遵守法律,这是一条铁律。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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