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路行驶时,因该路段施工,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产生纠纷,秋某遂诉至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秋某的损失,施工公司、街道办、秋某本人分别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北村与荷花路路口附近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经鉴定,秋某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万元至1.2万元,后续治疗取内固定期间的误工期限为30日,护理时间为15日。某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某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上;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造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上,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秋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对于秋某的损失,施工单位、街道办及秋某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法院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相应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俊杰 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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