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保管期限永久是多少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美

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有哪些,保管期限永久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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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分为哪三种期限

会计凭证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不仅是审计、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历史见证。其保管期限的设定,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与合规性。那么,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多少年?具体有哪些规定?之了君为你解答有关内容。

一、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保管期限为10年。

二、会计凭证保管有哪些规定?

1、分类保管:会计凭证的保管需根据其类型进行分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类账簿的保存期限为3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存期间为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2、装订与封存:会计凭证应当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较多时,可以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3、电子凭证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会计凭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企业必须确保电子凭证的安全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或长期项目的会计凭证,如固定资产购置、长期投资等,相关凭证的保管期限可能需要延长至项目结束后的若干年。此外,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等情况,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也会相应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保管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与规定,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就是关于“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多少年?具体有哪些规定?”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保管期限30年的有哪些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办法》从今天(2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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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是依据各个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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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办法》从今天(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

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 跨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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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推进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推动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登记档案、纸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程序,加快登记档案迁移数据共享、信息联通,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办法》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此外,《办法》强调,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

责任编辑:陈思思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常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简单照搬相关规定,不一定能符合业务实际需求,可能导致重要文件被遗漏;如果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制定再汇总,又容易出现文件材料重复交叉、分类不规范等问题。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五步编制流程,既能从业务实际需求出发,亦能遵循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步:确定结构

由编制小组或档案部门,依据档案局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职责,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结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角色和任务。

第二步:初步梳理

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所产生的文件材料提出初步的保存需求,梳理形成初步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三步:形成初稿

档案部门收集各部门提交的初步文件,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整理、汇总,确保各部门需求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形成完整初稿。

第四步:反馈修改

档案部门将初稿下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提出修改与补充意见;档案部门根据反馈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科学、合理、实用。

第五步:确定终稿

档案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对修改后的保管期限表进行最终确认,形成终稿。终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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