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什么罪,未查毒品如何定罪认定依据

刑事辩护 编辑:汤书雅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什么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持有型犯罪的一类典型,又称为藏匿毒品罪,指的是个人或者单位违反了国家对于毒品交易管控的各项政策法规,擅自收藏并持有超出规定数量的毒品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罪名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于毒品交易的严格管制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本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并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之上。其中,“非法持有”这一概念涵盖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方式获取到毒品之后,还未将其交付给其他人就已经被相关部门查获;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例如拾取、继承、购买等方式获得毒品后,未经合法许可而进行的非法持有。在本罪的主体方面,一般来说,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道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却仍然选择非法持有。这种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未查毒品如何定罪认定依据

即使你没找到毒品实物也没关系呢!我们还可以利用别的东西来证明这个犯罪事实。比如说,有很多种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子的真实情况,比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还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罪名

涉及到毒品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若贩毒嫌疑人在被捕时,从其居所或车辆等相关地点搜出了毒品,那么这些毒品通常会被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如果确实存在证据表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而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处罚;其次,如果行为人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过程中,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但并无证据显示托购者、代购者有意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活动,且毒品数量达到了较大以上的标准,那么对托购者、代购者将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身份来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供个人吸食的毒品,并且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支之外额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从中谋取利益,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来进行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罪名成立,以上列举的只是其中两种常见的罪名构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临律-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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