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我的姐姐》热映,观看电影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思考,影片中的父母意外去世以后,年长的兄姐是否一定要扶养弟弟妹妹?年幼的弟弟妹妹的监护人又如何确定,都有谁具有监护资格呢?若是年长的兄姐不扶养年幼的弟弟妹妹,可否直接送养?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以上几个问题:
一、兄姐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已经成年且具备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二、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需要根据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首先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第三顺位则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三、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因此,若父母均去世后,姐姐作为监护人以后可以选择送养弟弟。当未成年的弟弟或者妹妹不满8岁时,送养与收养行为无须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但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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