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图片,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涵

烟草广告图片,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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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归哪个部门管

乔杉

北京疾控中心日前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报告》显示,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的重灾区。昨天,北京青年报刊发报道《小红书APP现9.5万篇涉烟软文》,小红书就此回应表示,反对任何形式传播烟草,并已经下线了所有提及烟草的笔记。(相关报道见A4版)

相对于过去,现在的烟草广告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了。首先体现在媒介上,过去一些大头,比如传统媒体和户外广告,已经很少看到烟草的身影了。而目前,烟草广告更多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互联网已经成了重灾区。

烟草广告的变化其次体现在形式上。过去的烟草广告,显得简单直接,有的直接就是一根点燃的香烟,然后大讲其品质和代表的文化,现在的烟草广告,已经很少看到烟头,甚至连烟都看不到。本次监测中发现了大量的烟草广告和促销相关情怀软文信息和伪科学信息,通过渲染烟草与爱情、友情、亲情之间的关系,传播烟草信息,美化吸烟行为,提升公众对烟草品牌的认同度。这就是一种包装术。

当前烟草广告更多表现为“不见烟头”,千万不要以为这些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危险级别就低。经过多年的努力,很少有人不知道烟草危害,即便瘾君子也不是“无知者无畏”。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其厉害之处在于跳过了烟草有没有危害这个关键,直接宣扬一种文化观、一种生活观。而当抽烟贴上了这种标签时,烟草对身体的危害,也就自动被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所忽视了。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广告,不管发布在何种媒介上,都是违法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换言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也不应该有生存空间。

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极具危害性,也因其隐蔽性,给监管、查处和遏制带来了难度。如果把监管的视线落到每一条广告上,进行点对点清除,确实具有很大的难度。但要看到,所有的烟草广告,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会最终落脚到媒介和平台上。谁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对于媒体和平台来说,必须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哪怕自媒体,也不能置身事外。

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很多平台宣扬自己的算法厉害,技术先进;另一方面,面对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乱象,种种技术似乎都成了“聋子的耳朵”。这不禁让人想到,这其实不是技术的问题,还是价值观的问题。无论是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还是其他一些乱象,都应该强调平台责任,要从源头上通过技术设立防火墙。如果一家平台出现了大面积失防,则应该追究责任。

相对于赤裸裸的烟头,这些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隐藏性强,危害性大,特别是互联网,不应该成为烟草广告的大草原。现在,应该是到了强调平台责任的时候了。有些自媒体也是烟草广告和软文的重灾区,应该把其纳入到监管范围,不能让其成为“烟草特区”。

漫画/陈彬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如果把时间的指针拨回几十年,你一定会被当时的烟草广告所惊到。一段视频告诉你↓↓如今的烟盒上写着“吸烟有害健康”,从来都不是一句废话。(人民号:EyeOp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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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语经典语录

作者:乔杉

北京疾控中心日前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报告》显示,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的重灾区。昨天,北京青年报刊发报道《小红书APP现9.5万篇涉烟软文》,小红书就此回应表示,反对任何形式传播烟草,并已经下线了所有提及烟草的笔记。

相对于过去,现在的烟草广告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了。首先体现在媒介上,过去一些大头,比如传统媒体和户外广告,已经很少看到烟草的身影了。而目前,烟草广告更多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互联网已经成了重灾区。

烟草广告的变化其次体现在形式上。过去的烟草广告,显得简单直接,有的直接就是一根点燃的香烟,然后大讲其品质和代表的文化,现在的烟草广告,已经很少看到烟头,甚至连烟都看不到。本次监测中发现了大量的烟草广告和促销相关情怀软文信息和伪科学信息,通过渲染烟草与爱情、友情、亲情之间的关系,传播烟草信息,美化吸烟行为,提升公众对烟草品牌的认同度。这就是一种包装术。

当前烟草广告更多表现为“不见烟头”,千万不要以为这些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危险级别就低。经过多年的努力,很少有人不知道烟草危害,即便瘾君子也不是“无知者无畏”。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其厉害之处在于跳过了烟草有没有危害这个关键,直接宣扬一种文化观、一种生活观。而当抽烟贴上了这种标签时,烟草对身体的危害,也就自动被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所忽视了。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广告,不管发布在何种媒介上,都是违法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换言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也不应该有生存空间。

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极具危害性,也因其隐蔽性,给监管、查处和遏制带来了难度。如果把监管的视线落到每一条广告上,进行点对点清除,确实具有很大的难度。但要看到,所有的烟草广告,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会最终落脚到媒介和平台上。谁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对于媒体和平台来说,必须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哪怕自媒体,也不能置身事外。

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很多平台宣扬自己的算法厉害,技术先进;另一方面,面对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乱象,种种技术似乎都成了“聋子的耳朵”。这不禁让人想到,这其实不是技术的问题,还是价值观的问题。无论是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还是其他一些乱象,都应该强调平台责任,要从源头上通过技术设立防火墙。如果一家平台出现了大面积失防,则应该追究责任。

相对于赤裸裸的烟头,这些不见烟头的烟草广告,隐藏性强,危害性大,特别是互联网,不应该成为烟草广告的大草原。现在,应该是到了强调平台责任的时候了。有些自媒体也是烟草广告和软文的重灾区,应该把其纳入到监管范围,不能让其成为“烟草特区”。(乔杉)

烟草公司可以在电视上投放烟草广告

文|罗志华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

市场上销售的“天眼”香烟。(图片来源:@光明日报)

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颇有蹭热点之嫌的跨界联姻,依旧引发了人们对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

“天眼”“神舟”等品牌的名气很大,别说直接将其抢注为商标,仅是借名促销,企业也可获得巨大利益。相关企业的寄生行为,让科学品牌受到玷污,科学精神受到伤害。若此类行为不迅速加以制止,怎能对得起南仁东等为“天眼”作出巨大牺牲、甚至为之失去生命的科学家?

需要反思的是,既然“天眼”工程已于2016年建成,2017年“天眼”商标却遭烟草企业抢注,抢注发生在“天眼”建成之后,这本身就是商标注册方面的一个漏洞。此事也提醒项目部门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倘若在“天眼”项目立项之后或建成之前,就及时注册商标,抢注行为就无从下手。

烟草企业抢注“天眼”的另一大危害,是推销了烟草。《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从表面看,上市“天眼”牌香烟很难直接被定性为广告行为,却具有极强的广告效应,不仅香烟借“天眼”之名可以扩大影响力,而且“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也具有绑定名人的作用,此类花式烟草广告比传统烟草广告更具有传播力。

你有明文规定,我可暗渡陈仓。

近年来烟草广告的花式玩法不仅屡见不鲜,而且花样百出。烟草企业借慈善之名搞冠名活动、在“小红书”上发布涉烟草类文章、外卖平台的宣传语用“香咽”“香火因”“yan”来暗指“香烟”等,都是花式烟草广告的典型表现形式。抢注“天眼”,让烟草花式广告再添新马甲。

烟草花式广告当休矣!

对于类似打擦边球行为,定性和处罚存在模糊空间,治理有一定难度。但烟草广告无论以什么模样出现,用心都昭然若揭,惩治不仅道义上正当,法理上也不乏依据,比如在“小红书”上发布涉烟草类文章、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售卖香烟行为,除了可依据广告法惩戒外,在互联网监管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同样可以找到治理依据。

“天眼”被烟草企业抢注,《商标法》和《广告法》都应该出拳重击。这类行为或许不属于《广告法》明文禁上的传统烟草广告,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还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企业利用“天眼”商标来宣传烟草制品,涉嫌违反这条法规。给予涉事烟草企业以严厉惩戒,既是对此类行为的必然回击,又是对科学品牌与控烟成效的尊重和守护。

【作者】 罗志华

叮咚快评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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